李阳家暴门反思:家务事亦需公权力干预

李阳家暴门反思:家务事亦需公权力干预

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有关家暴的话题和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家暴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如此之重的中国,公权力如何更好地介入到家庭这个私领域当中去,才能避免家庭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社区工作、媒体报道等应该在家暴议题上扮演怎样的角色?为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反家暴研究和推广工作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反家暴网络/北京帆葆监事会主席李洪涛。以下为采访实录:

反家暴工作需要社会各领域的整体推动

家庭暴力这个概念的产生,与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以及联合国推动的反对妇女暴力工作是有相关性的。在我国,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公权力可以介入的领域,并且是一种对妇女权益造成侵害的概念,是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才开始的。在此之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就是夫妻之间的简单矛盾,通常停留在简单调解的层面,更多把它放在私领域的范畴,公权力极少介入。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的时候,家庭暴力成为一个专门的论坛议题,现在早期的反家暴网络领域的发起人大都参加了世界妇女大会。当公众开始接触这个概念之后,我们希望为寻求妇女权益的发展找到一个工作的切入点,把家庭暴力从私领域推到公领域里来探讨,逐渐改变大家的观念去关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1998年到1999年,来自各个领域的几个专家学者开始就反家暴议题,策划一个较大的项目,准备从试点开始,再向全国推动,让人们关注反家暴议题,这就是早期的反家暴网络的项目设计与推动的工作模式。

从项目伊始,我们就希望反家暴工作是以整体推动的方式进行,因此采取了细化项目的方式,启动了10几个分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分析人们对家暴的认知是怎样的,家暴的发生率调查,公检法司是如何认知的;以及在各个领域里,怎么去面对家暴这个问题,比如说医疗系统和社区里怎样进行干预,媒体怎样进行报道;通过分析受害人的经历过程,了解他们是怎样面对和寻求援助,等等。

反家暴工作者们都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目标,就是希望通过研究和实践工作来推动立法,使得《家庭暴力防治法》早日出台。在此之前,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处于空白。2000年,反家暴项目启动之后,当年出台的《婚姻法》就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法律,这也使得反家暴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改变,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量刑不均是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很多女性犯罪案例中,他们都是长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给予她们特殊的关怀和司法援助。在过去的一些恶性家暴案件,女性往往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在反家暴项目启动后,一批司法工作者经过培训,逐渐改变了这种概念,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相关的部门和机构也能够尽快介入。

在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系统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非常明确的专家认证过程,也就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长期遭受暴力,没有办法改变自己的命运,做出犯罪行为是忍无可忍的结果。

比如很多女性受害人犯罪的时候,大都是丈夫喝醉或者是熟睡的时候,在中国的法律观念里就被认为是蓄谋杀人,而不是在特定情景里的一种自卫和还击,因此判刑较重。然而,在西方有一个概念,被称为受暴妇女综合症,它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以此来理解受暴妇女在这种情景下的行为,实际上是被逼无奈,不应该只是谴责她们,而是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援助系统太薄弱,或者说对她们的处境太冷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她们减刑和免刑。

近年来,在我国,当一些地方发生家庭暴力恶性案件之后,地方妇联等组织也能够及时跟进,进行司法介入,对司法系统以及律师进行游说,各地都有成功干预的案例,对受害妇女的刑罚要减轻很多。然而,对于一些没有介入的案件,还是存在刑法较重的问题,在司法判决中量刑非常不均衡。

经过10几年各个领域参与者的努力,反家暴工作相关方面的改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观念层面上,过去大都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把它完全归为难以启齿的私事,但是现在大家明白对于家庭暴力坚决不能容忍,这样的整体社会概念已经得以建立。

更为重要的是,反家暴网络经过不断梳理总结研究和实践成果,对《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多次细致修改,当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里,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也是很有成果的。

2000年,我们对全国三个省中的九个市县进行调查,3000多个样本量,调查显示34.7%的家庭有家庭暴力出现。现在家庭暴力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但是与十几年前相比已经完全不同,公检法司和政府相关机构在推动案件审理的时候已经有很大改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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