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构、族际政治整合与公民教育(3)

国家建构、族际政治整合与公民教育(3)

三、公民身份认同与公民教育

“公民”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产生于古希腊。古希腊所谓的公民,是指能够参加公民大会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成年男性公民。可见,自产生之日起,“公民”就是一个与一定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概念。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建立,臣民取代了公民,成为封建社会的“原子化”的个人,公民概念也就退居到历史的幕后。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伴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概念又重新回到了历史的前台,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石。近代民主国家建构的第一要义就是全体国民要形成基于公民身份的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吉登斯把公民权利视作是民族国家的基础,因为“民族国家的制度架构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逻辑关联。”[6]与此相适应,公民身份这一概念也获得了日益丰富的内涵。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把公民身份看作是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构成的集合体。他认为,“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现行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7](P1)。但是公民身份及其相应的个人权利并非是西方社会的固有传统,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逐渐得以完善的,其发展的顺序依次是:公民权利形成于18世纪,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方面;政治权利形成于19世纪,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组织政党等方面;社会权利形成于20世纪,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等方面。公民身份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公民身份认同并不是自动生成的,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建构起来的。特别是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由于公民身份以及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内生的,要在社会成员中养成公民身份认同,就必须依赖于公民教育。“有效的公民身份依赖于一种严格而可行的公民身份教育,正是这种教育启示了个体的公民权利与责任。”[8](P1)

无论如何定义,公民教育都是关涉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的教育,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设施对社会成员实施的旨在培养公民意识、公民知识和公民品德,培育合格公民的教育过程。公民教育首先要培育国民的公民身份认同,这种认同要求国民要合理地界定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国家认同意识和对国家的忠诚感。在此基础上,公民教育还应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平等性的教育,任何公民不分民族、信仰、职务高低等社会差别,都是国家平等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

如前所述,公民身份认同是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因此,强化公民身份认同是促进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必然要求,而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则有赖于公民教育的推进。因此,多民族国家应大力改善和推进公民教育,不仅要改革公民教育的内容和呈现方式,还要大力改革公民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使公民教育回归公民的生活世界,贴近公民的日常生活,提升公民教育的吸引力。公民教育还要善于运用不同民族的教育素材和资源,注意从民族文化中吸取公民教育的有益成分,促进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和发展,推进族际政治整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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