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2)

核心提示: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其中的第三章是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新格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旧格式)进行修订。”[1]2012年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发生了哪些新变?

新变之四:成文日期用数字。这是第四句话的归纳。旧格式规定“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旧条例规定“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而新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旧格式、旧条例与新格式三者内容略作比较,我们得出结论:根据新格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不是用汉字。

新变之五:署名、页码不可少。这里涉及“署名”和“页码”两个问题。先说前者“署名”问题。,旧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规定,“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方的右下方。”旧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没有规定,在行文的实践中一般不署名,仅仅是加盖公章而已。而新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新格式规定的内容是,“加盖印章的公文”或者“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等都要“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再说后者“页码”问题。“页码”在工作实践中,这些年来一直在使用。这一次,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页码等组成”,意在增强“页码”概念,强化规范意识和效能意识,更好地发挥党政机关公文的“文书”、“重要工具“作用。所以,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署名、页码不可少”。

新变之六:特定、普发不盖章。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新变的内容之一,放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难点”中详细论述。

新变之七:说声baibai主题词。新格式规定:“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7],这无疑宣告“主题词”完成了它的“检索”、“归类”的历史使命,从此将退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现实“舞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发生新变,这是归纳的第七句话。

二、公文格式新变:围绕学科中三个基本问题、体现出三个特点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内容新变,主要围绕三个基本问题,即要素、位置和要求。具体讲,就是公文格式要素的取舍,公文格式要素位置的编排,格式要素的具体要求。这是公文格式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也是应用写作学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且理论地位极为重要。这也是我第二次提出这个观点,我把它称之为“公文格式三个基本问题理论”。早在1997年我就提出“公文格式它主要是指组织要素、位置和具体要求。”[8]从共时态分析,近几年出版的应用写作或者公文写作的著作中,一般都有“机关公文写作”、论述“公文格式”的内容,一定会论述到这三个基本问题或者相关的问题;从历时态分析,一部现代中国应用写作发展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中国革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三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几代应用写作的专家、学者和众多公文写作实践者每每谈论及公文格式,反复研究、讨论的,也是这三个基本问题或者相关的问题;每一次“办法”,或者“条例”等公文格式内容的修改,总还是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这一次,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的18个格式要素,主要围绕的就是这三个基本问题。离开这三个基本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在理论上,任何一个公文格式要素,都无法讨论和研究;在实践中,任何一个公文格式要素,都无法编排和制定。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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