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3)

核心提示: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其中的第三章是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新格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旧格式)进行修订。”[1]2012年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发生了哪些新变?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变明显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了“合二为一”的统一化处理。甚至对于党政机关公文用纸都作了统一化,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二条规定“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新格式是根据新条例对旧格式进行修订,这种“合二为一”的处理,就使我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走上了一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二是合中有“分”。从整体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合二为一”,从具体的格式要素看有“分”的特点。例如,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有“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还有“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这是从原来使用的格式要素“附件”中,分离出来的。这种“分”也更加科学合理。因为新条例规定的合理,它为工作实践的规范,创造了条件;三是有加有减。格式要素增加或者减去,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了“合二为一”统一化处理所必须采用的方法。例如,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减去 “版头(指名称)”、“主题词”等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页码”等格式要素。这就体现出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变的第三个特点。

理论上搞清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主要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并且在解读新条例公文格式部分中,感悟和梳理出公文格式新变体现出的三个特点,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就会变得更加自信、更加成熟和更加规范。这就是简单讨论这些问题的重要意义。

三、还需要关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四个“实践难点”

新条例和新格式已经施行半年多,从操作层面看,公文格式在工作实践的制定中,遇到一些问题,其中又有几个“实践难点”。因此,结合新条例和新格式的要求,破解这些工作难点,并且把它具体编排的式样,用几句话来通俗化的归纳,对于学习贯彻新条例、新格式,意义最大。

实践难点之一:“多个签发人”的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工作中遇到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如何规范编排?我以为“多个签发人”的具体编排可以归纳四句话:

“依次均匀,‘最后’同行,距离为4(mm),上空二行。”[9]

它包含四层意思:一是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级别依次编排,每行两个姓名;二是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三是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红色分隔线,距离为4mm ;四是“签发人”三字与发文机关标志位置上空二行。

实践难点之二:“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新格式对“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问题,也作了规定。但是,工作实践中究竟该如何操作和制定,并且熟记它?“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具体编排,可以简单概括为四句话: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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