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砍”地方“护” 各地产能过剩化解政策落实不一(2)

摘要:记者近期赴中、东、西部10余省份采访发现,在中央政府主导的新一轮产能过剩化解政策出台后,出于种种复杂因素,各地政策落实进展不一,产能矛盾总体可控,但仍应警惕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和部分地区存在矛盾爆发的风险。

落实化解产能过剩政策困难重重

记者调研发现,中央化解产能过剩政策针对性强、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但在落实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不高,存在“割舍不下”的心态。

一是企业主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意愿缺乏。基层不少干部反映,2010年以来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地真正符合产业政策界定标准的落后产能已经基本退出市场,压缩淘汰落后产能的空间有限。现在要求化解的过剩产能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规定要淘汰,且项目审批和建成也符合当时的产业政策。市场不规范、价格扭曲,如一些钢铁企业往往低端产品销售形势更好、赢利更大,导致企业主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意愿不足。毕竟关停、淘汰产能,相关企业要承受较大的资产损失和众多职工的安置问题。据江苏省测算,如果压缩100万吨规模钢铁产能,不包括土地成本,该企业当时投资约10亿元,根据建成使用年限不同,目前资产净值也在5亿元左右,企业用工3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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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的动力不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往往都是重点骨干企业、利税大户。不少企业是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等优惠政策招引来的大项目。这些企业和项目确实对地方经济发展、税收贡献和促进就业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企业的发展。对一些困难企业,地方政府宁愿让其维持着,不愿让其死掉,一旦政府主动实施关闭,企业银行债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的压力全都转移到政府身上。因此关停、淘汰一批过剩产能面临不少实际困难,特别是财政减收、职工再就业甚至是一方社会稳定的压力。

三是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模糊。在一个比较大的区域范围,可以按80%左右的合理产能利用率来衡量,但具体到企业、产品就难以衡量。如一些钢铁企业往往低端产品销售形势更好、赢利更大。一些干部反映,通过几年来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界定的落后产能已基本淘汰完毕。今后要压缩和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必须尽快明确一个新的、恰当的界定标准。

四是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不畅。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蒋国平反映,税收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兼并重组,粗略统计兼并重组所征收的税占资产转让价格的15%左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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