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着平衡人权与公权力之间紧张关系的作用
光明网: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与公权力、法治应该是什么关系?
李云龙:人权与公权力有一定程度紧张关系,法律起着平衡二者之间关系的作用。法律制定出二者界限,隐私权保护到什么程度,公权力使用到什么程度,靠什么方式行使,这就靠法律制定。法律的制定要要考虑到个人需要和公共秩序的平衡。具体而言,隐私权与公权力是一种天然的结构性的紧张关系。但是,怎么平衡二者的关系还是要靠法律。
人权与公权力也有紧张的一方面,比如言论自由等,另一方面,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最后还是得靠公权力去保障。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紧张的方面,但也有一致的方面。
只有联合国或者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才是合法的
光明网: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美国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以及现在有时会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不相一致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包括国际法怎样更好地保护人权,)您有什么建议观点?
李云龙:我们一直强调,主权是一国内部事务,他国不能干涉,这是正确的。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宪章也规定主权平等,但这不等于主权绝对化。
人权作为国际合作的事项,不单纯是一国国内的事情,人权问题有时候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但人权国际合作是以主权为基础,不是强迫性的,是在承认主权前提下进行的合作。
国际法没有集中执行的机制,而是由签署国分散执行,签署国之上没有一个执行机构。人权公约签署后,并不意味着联合国成为执法机构或者法院。一个国家签署国际人权公约,不是为了换取其他国家的好处,而是因为这个国家认同基本人权,即认为国际社会所有的人都应该享受有人权的生活。因此,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更像是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自觉承认和宣誓。通过签署国际人权公约,一个国家表达了在国内进行人权保护和在国际上进行人权合作的愿望。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最严重的后果也不过是国际社会的舆论谴责。主权还是国际社会的基础。美国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在国际政治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美国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为美国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制造借口。
光明网:特殊情况进行人道主义干预。您是否认可,什么时候需要进行?、
李云龙:对主权国家的人道主义危机应不应该进行干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国际社会应该进行干预。但是,一个国家是否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是否面临人道主义危机,不能由某个或某几个国家说了算,而应该由权威的国际机构作出判断。目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因此,只有当联合国判定某个国家面临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并作出国际干预的决定时,国际社会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由联合国或者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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