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土地体制沿革、现状与改革方向(2)

中国城乡土地体制沿革、现状与改革方向(2)

二、我国城乡土地的现状特点

结合上文对我国土地制度历史沿革的梳理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土地体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体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可以依法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用途转变受到严格管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不得买卖承包地,如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土地产权模糊不清。在城市,名义上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要由具体的实体机构来实施。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国有土地资源长期是由从中央到各省、市、县的多级政府来管辖,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省、市、县政府也同时向当地的立法机构负责,这种复杂的管理方式,加之政府横向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使得国有土地的法人代表出现了虚化问题。而土地使用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只要获得政府计划审批,就可以比较自由、无偿地长久使用、闲置、储备土地,由于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体现,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单位所有制。

在农村,名义上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在行使所有权时,又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首先,集体土地受到国家政策和规划的调控。其次,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十分模糊,多数地方的村级组织实际上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发挥作用,而村级组织虽然是通过村民自主选举产生,但受制于乡镇党委、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事实上是行政机构的延伸。再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在任何情况下,国有土地都不可能转变为集体土地。最后,农村集体不具备在国家一级市场上自由买卖土地的法律资格,买卖土地的权力由国家垄断,国家始终牢牢把握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3.国家严格管制土地资源配置且高度集权。一方面,国家规定土地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市编制用地规划,改变用地的性质,都需要土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另一方面,国家高度集中土地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权力。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此三条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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