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神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是宪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和宪法权威,推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具有积极作用。
宪法精神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彰显。“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宪法精神是国家和人民对国家治理、人民权益、公平正义的看法,包括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以及依法规范制约国家权力的价值选择。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维权的武器,也是全民守法的根本依据,使人民群众能够运用宪法说理,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宪法精神是国家理性、宪法思维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重要的宪法思维。宪法思维是人们在宪法领域进行的精神活动,是遵循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立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依宪执政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这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宪法凝结了国家的最高理性,积淀着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宣示着党的执政方针和执政理念。责任思维也是宪法思维的一种体现。在我国宪法里面,“负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字眼。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委员会负责等。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认真负责、勇于担当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国家责任的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要认真执行宪法,模范遵守宪法,自觉捍卫宪法尊严,时刻用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衡量执政行为,在宪法之治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亚里士多德说,宪法“乃人类生活的方式”。宪法是国家的法秩序,也是生活的法秩序;是一种制度的存在,也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宪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特定时期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灵魂,是民主观念、法治文化的核心。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灵魂工程。让宪法“活”起来,就是要将宪法精神充溢于日常法治中,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激活宪法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彰显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和宪法规范的生活化。
(作者单位:公安部改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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