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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2)

 二、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源于两者自身效力和不足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能够比较的原因。党大还是法大之所以能够比较,是因为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治国理政中都具有自身特定的效力,否则,就失去了比较的必要。同时,之所以有特定的效力,必然是因为他们并非全知全能的,是因为各自存在的不足造成的,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效力并不是无边的,法力也不是无边的。承认并改进这一点,可以促进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党的领导出现的问题影响着党的领导效力。现实是最好的证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取得了令世界和国人都惊叹的成就。这充分证明,我们党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党的领导效力。

第三,法治治国理政的不足影响着法治的效力。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但是,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措施,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二是执法权力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和经济手段办事,甚至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三是司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司法部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四是社会尚未形成真正自觉守法用法的氛围,一些群众重关系、习惯于权力说了算、轻法律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遇事信访不信法。这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效力。

第四,党的领导和法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和不足,不仅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原因,比如,政治上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存在不衔接现象等,经济上的市场手段等负面作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文化现象的侵袭等,也有各自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从党的领导看,客观上存在党的领导主体、领导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原因。比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领导主体,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30.4万个,这些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总体上是好的,也有良莠不齐的现象;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可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各方力量也存在决策、执行、监督不力等现象。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不足看,客观上存在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之一的有限性的原因。党的领导方式手段是多元的,除了法治手段外,我们党坚持以德治国,注重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手段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民主手段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主要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权利为原则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是我们党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手段。阶级斗争手段是指对抗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是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之间相互冲突的表现,是解决对立阶级之间矛盾的基本手段。阶级斗争的客观本质就是各个阶级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经济、法律、伦理、军事和政治的手段,重新调节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军事战争和暴力革命是在阶级矛盾达到高度激化状态时才采用的最后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战争作为阶级斗争的手段是革命的最主要手段,是革命胜利的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开始运用现代科技、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这些手段发育还不完善,运用的还很不够,但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些方式手段,在治国理政中是对法治方式的有益补充。同时,法治不仅需要党的领导,还需要各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这些党政机关和人员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影响法治的效力,等等。

这一条揭示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根源。

三、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党的领导也好,法治也好,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法治等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表达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和发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只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象。比如,暴力拆迁现象就侵害了人民的切身权益,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甚至闹出人命官司。再如,以党代政就会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侵犯了人民群众作为纳税人的切身权益。如果党的领导出现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现象的时候,必然需要法治出场,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规范和制约,甚至予以依法惩治。如果法治出现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现象的时候,必然需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的领导,使法治能够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比如,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就需要党领导人民进行立法,以保持法治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我们实行的“醉驾入刑”3年多来,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也是我们党科学立法、推动法治进步的结果。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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