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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4)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完善推动、坚定维护,首要和根本的在于党的正确领导。一是从历史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建国以来,我们党领导制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推进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二是从现实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多民族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正确阐述或传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即制定宪法和法律,带头和带领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合法方式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施行。三是从实践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教训的必然结果。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比如,“文革”期间,以党代法、消弱甚至取消法治,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很大挫折和损失。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实践证明,法治衰,国家衰;法治兴,国家兴。这些错误和问题,为坚持党对法治的正确领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四是从国际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国家的法治正是在政党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正确领导,既符合我国发展状况,又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

这一条论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及党的正确领导对法治的必要性,是正确把握党的领导效力的首要条件,也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首要条件。

五、良法对纠正党的错误领导具有根本性作用

第一,法治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践行宪法法律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治国理政的最基本要求。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中国共产党党章》首次载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去活动,必然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在延安时期,有一个党员干部黄克功因恋爱不成开枪杀人,被判处极刑。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中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正因为纪律严明,公正执法,才赢得了民心,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一九五六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众所周知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刘青山,一九三一年入党,一九五一年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一九三三年入党,一九五一年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这两个老党员、老干部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大肆贪污和腐化,被依法判处极刑。“文化大革命”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整个社会处于没有法制的混乱状态,给全国人民带来了一场巨大的灾难,这个深刻的教训必须中牢记住。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党要遵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正确有效发挥领导作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宪法和法律贯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宪法和法律一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我们党从中央到地方,以及每一个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其言行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遵守和执行、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所处的领导地位,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还应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我们党必须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以身作则,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依据。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实践证明,党越是按照党内法规办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只有依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制度,遵循法治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失和滥用,才能保证党执政兴国,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三是法治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法治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法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主要体现于以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上,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及时把党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法治的领导之中。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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