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2)

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2)

——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探索

导致上述理论与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法律的翻译性移植,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知识生成过程中基本忽略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规范性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传统,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亦因法学不能深入社会,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相当落后。即使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根本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第二手的书面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直接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最重要的原因。[3]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律实务者所要求的理论与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距离。有实务者认为,理论不能为实践给出明确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找不到对症的“药方”,因而更加轻视理论甚至与之相抵触。[3]而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陈金钊教授便认为:“法学理论都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因而有人经常抱怨其与实践的脱节。其实,理论如果不高于实践(至少是和实践相脱离),那就不能称为理论。虽然法学理论均来自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实践……”[6]同时,他认为面向实践的理论如法律方法论,是以法律思维方式对法治实践产生作用的。[7]其次,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者不了解理论、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理论比较高深有关。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其阅读对象本应是法官,但几乎没有法官能够读懂。这使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效用问题。陈金钊教授2004年夏天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搞了一次调研,内容是调查当代法官对法律方法论的掌握程度,一直没有结果。这一调查行动表明学者对理论研究所存在的担心。[4]此外,学者研究受客观实践条件限制,④所研究的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些理论天生不是用于指导实践,而是专门用来完善理论逻辑体系的。只要是为完善理论体系的理论,对法律实践都是无用的。

上述对理论的抱怨与批评,一定程度上表明:就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而言,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理论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轻视和误解。若长此以往,势必导致贬低理论的实践功能,甚至把理论视为“务虚”的玄思,使实践活动变成盲目的实践,以致延长、加剧实践过程中的“阵痛”。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8]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以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为主题⑤,说明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予以澄清和定位,对于改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况,发挥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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