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5)

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5)

——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探索

(三)法学理论具有指引解释的功能

制定法规则的困难在于它们是一般性的,要将它们适用于变动不居的具体案件,往往并非单纯的消极涵摄能够处理,而是需要法官运用法学理论对制定法规则进行解释。萨维尼认为:“法学家阶层也对立法进行加工,并且促进立法向现实生活过渡。”[11]43

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法律基本制度理论是解释制定法规则的根据。法律概念和语言的形式性、精确性、明晰性及耐久性,使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科学性。在法条之间因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上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不明确的情形,有关法律基本制度的理论则成为法官作出合理解释的根据。⑥

法律解释方法为制定法解释提供指导。由于人类并没有封闭性的解释规则清单。就解释方法的理论而言,对于制定法规则与案件事实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距离,如果按照法律实证论,必须服膺“主观解释理论”,只能以立法者的真正意旨为依归;如果依“客观解释理论”者的主张,则应以该法律及预想当今立法者,在当前状况下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作出以当前为主的合目的的解释。而如果按哲学诠释学理论,则在法条意义的理解上,势必将法条融入相互主观的状况过程中,这实质上是一种规则创设行为,往往被认为带有主观偏见。就解释方法而言,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虽说文义解释最根本,但实际上诸多解释方法并无确定序列。因此,运用不同的解释理论和方法往往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而各种解释理论和方法均有利弊,需要实务家在办案中权衡和选择。法官为使其判断结果能被各方当事人和律师接受,通常会把客观性、正确性作为判断前提,以表明其选择的唯一性和合理性。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无论采用何种解释理论,法律实务家都必然将它们与法律论证理论相结合。因为论证理论彰显客观性,只有与论证相结合,裁判才可能较容易地为人所接受。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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