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4)

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4)

——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探索

(二)法学理论具有寻找法律路径的功能

法官形成判决的过程实质上是寻找法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理论的运用必不可少。

法律概念是识别规则和推理的工具。确定的概念使法官在函摄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事实识别出所应适用的制定法规则,使司法实践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概念也是法官理智思考法律问题和司法推理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概念,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实施。由于法学理论将极为庞杂的实证法规范,建立为一种清晰的概念、逻辑体系,因而在资讯供给方面提供了非常便利的工具。

作为找法的依据,法律关系理论是将具体案件事实纳入类型化的法律事实的根据;法源理论、法律位阶理论直接是适用法律的理论依据。此外,法官找法是采用法治理论还是其他理论(如道德),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如四川省“泸州遗赠案”,法官是采用高于法律的道德标准还是采用法治理论来裁判案件,直接导致适用的规则以及裁判结果的差异。

归纳推理、类型化理论和类比理论等则为找法提供方法。由于概念是一种思维上对客体所作的描述,表现为“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它仅形成认识和内容,是一种封闭的、区隔性的思考,并未关联于案件事实。司法实践在于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寻找合适的裁判规则,而制定法规则的构成要件都是立法者立法当时根据类型化事实而预设的。因此,法官在具体的法律发现中,必须回到有法律指称的类型中去寻找。这就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和类型化处理。归纳推理有助于法官从具体案件事实中发现一般的规则,而类型化处理则有助于法官根据“事物的本质”将案件事实与价值相连结,从而使类型化的案件事实能够与规范的事实类型相类比,找出合适的裁判规则。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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