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

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

——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探索

对于“理论与实践”的难题,每个法律人都会结合自身经历与理解提出一些看法,但总不外乎这样的观点:中国法学理论①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理论对实践“无用”。事实上,理论与实践乃有分有合,理论自有其独立的品格,但它与实践更具同一性、互动性。本文拟通过对1978年以来30年法学的回顾与反思②,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予以澄清,以消除理论“无用”的误解和偏见,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

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难题

从我国近30年来法学研究状况看,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问题,理论显得无力和无用。尽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社会学研究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出了努力,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1978年随着法制恢复,我国法学随之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而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研究者往往只关注规则及规则的解释;法理学研究则充斥着大量政治性或道德性话语③,体现了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的行文方式,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研究。[1]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如经验实证的调查研究方法,注重基层司法运作及民间法等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理论与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审判、法院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理论研究工作接触实践、深入实践、服务实践不够,用以指导实践严重不足,而实际的法律工作亦很忽视理论研究成果。[2]228这说明,我国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未有根本改观。

对理论“无用”的抱怨和批判,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却总是找不到对症的药方而无以解惑。”[3]他们对关注司法实践所作的理论研究是否能产生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4]学者亦坦承:“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5]30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缺陷,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即使是关注司法实践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在引介和研讨国外法律方法作品时,也完全运用学理化的学术语言。[6]但亦有学者坦言:“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律方法论并不是法律人办案的行动方案,仍然是一种理论形态,描述的是法律思维方式。”[7]因此,对于理论“无用”的抱怨和偏见,我们似应一分为二审慎看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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