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7)

法学理论的实践向度(7)

——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探索

(五)法学理论具有说服功能

法律概念和语言是说服的工具。一个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外延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指明了概念所包含的特定范畴和研究对象,是我们认识某一事物的前提。概念和语言一样,都是人类思想表达不可缺少的工具,是人与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媒介。它们既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使成员间的思想得以交流,又是法律实务家用来作为论证说服他人的工具。虽然法律语言和概念具有专门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意义不同,但任何专业的术语最终都将服务于法制实践。由于民众对于合法与不法的想象不是在法律语言的范畴中进行的,而是透过日常语言而被给定的,因此,考夫曼指出,“法律的语言不能距离日常语言太远”[15]198,而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只有这样才能使生活事实的日常世界与法律规范世界不会相互割裂开来,法官才可能用法律语言与当事人沟通,并将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行为作对比评价。这就是说,法官说服当事人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专业语言和概念与当事人日常语言和概念双向互动并逐渐拉近的过程,他必须能穿梭于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在一个相互变换的过程中行为者所想的行为模式以及法官所想的概念逐渐靠近,是一种语言表达的间接性。”[15]198只有在语言和概念上相互靠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才可能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为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下基础。法律语言和概念对于律师而言,更具现实意义。任何竞争性的解释,都要通过语言和概念,否则无法被知会。因此,律师要说服法官和当事人,更需要具有说话的艺术。如沙龙·汉森所言:“法律家总是用语言工作。他们被说成是语言专家,是一批职业和技巧就是熟练使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人。”[16]118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理论具有说服功能。为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法律适用的中立和裁决结果的客观,法律家的解释工作需要借助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方法,以理服人。考夫曼指出:“法律发现过程的结构是处于一种类推、演绎、归纳和设证共同作用的状态。”[15]198其中,法律推理和逻辑因能够保证论证的一致性而备受法律家珍视,据此人们一般认为职业法律家以及法科学生都擅长推理艺术,是在辩论中讲究逻辑的人。而“法律论证常常是事实和/或理论与既有规则的适用两者之间的精致平衡,它们通过有理据的评论意见联系起来,说服人们认可所提出的结果的有效性。”法官往往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论证,从中选择最有说服力的、最能接受的论证。而对律师而言,有效的论证至关重要。在竞争性论证中,律师只有能够作出比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更有效的论证,才有可能被法官接受。因此,法律论证是司法实践的核心技能,它是以许多复杂的技能组合为前提条件的,包括各种法律推理、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方法等知识。

综上所述,法学理论在制定法和裁判规则的研究中所形成的抽象概念及理论体系,对于法律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从《北大法意网》“法院案例”频道将“学理词”作为法院裁判文书的搜索项⑩这一点,即足以看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所具有的天然关系。法学理论不仅是解释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不仅是实践性的,而且也是超实践性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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