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岂能“只报不核”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岂能“只报不核”

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方面个人事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填报。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等问题,使报告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细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前世今生”——从以前外人无从知晓的“家事”、“私事”,到向组织部门自觉公开、接受组织监督约束,不得不承认,这在总体上是一种可贵的进步。领导干部因手握权力,能影响公权力行使,其个人私事也就非同于普通老百姓的私事,其配偶子女的私事,也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由此而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确实必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但这项规定实施4年来,却陷入了“只填报不核实”的尴尬,所谓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摆设。一者,“只报不核”容易给领导干部制造弄虚作假的可乘之机,心存侥幸地漏报、错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反正没有人予以核查。要知道,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领导干部“私事”,极有可能牵涉到廉政“公事”,恐怕没有人愿意做“知无不报”、“报无不尽”的老实人。

二者,“只报不核”,难以让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从“报告”走向“公开”。按理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应有“四部曲”:报告、核查、公示、问责。而“只填报不核实”,则相当于“万里长征只迈出了第一步”。组织没有完成核查,则没有理由和依据公示;组织无公示,群众则无知情,无知情也就无监督;更不要说对违规者予以应有惩处了。这能说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晒”到阳光下了吗?

虽然政策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但没有核查,谁没有如实填报也就无从谈起,“一律不提拔任用”等就成了“假打”。地方组织部门之所以只组织填报,不开展核实,或是为向本地领导干部展示信任姿态,但所有领导干部在个人事项报告方面,能否都对得起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仅凭道德自觉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谁又来捍卫这项制度的威严?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曾说,“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报告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据说中组部已牵头建立了由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不知各省市区是否也建立了类似机制,让人人都可能被核查到,合力消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只填报不核实”的尴尬,及其他“房叔”、“房婶”等“漏网之鱼”?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