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治理必须与中国的绿色目标一致(3)

绿色治理必须与中国的绿色目标一致(3)

但是,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本身还是参与环节方面都存在缺陷。环境影响评价强制执行只针对有限的一些项目,而这些项目也经常根本不执行。大公司有时宁愿付些罚款也不执行。在征询民意上,环境影响评价选择的调查对象样本通常不具代表性,而且只让公众在过程初期的短时间内做出评论,而公众对工程全面的影响还不够清楚。而且,面对面咨询的机会特别少。中央政府已经批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力度。最重要的是转变地方官员关于公众反馈的价值的心态,在问卷设计和意见回馈上采用更加严谨的方法,以及为项目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Lietal.2013)。

正式投诉管理系统。一些市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就为居民投诉环境违法行为开设了正式渠道。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42%的中国市民现在都联网了,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利用网络渠道来实现更为广泛的信息发布和反馈收集。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应对投诉,尤其是有效的投诉。许多案件中的污染者都不是因为环保局的监测而落网。但是投诉系统的成本相当高,因为大量的投诉都是针对比较小的事项。要减少投诉数量,首当其冲是要改进官方监测系统,实行更完整的污染物申报登记。要知道,在大量的投诉中,只有极少数才会引起司法行为。如果公众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宣传,无论是通过正式渠道还是非正式渠道,都将有助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实现。当然这建立在公众的投诉和抗议都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出口予以解决,否则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这里所谓的出口就是法律制度。针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公民、社会团体或者当地政府都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制度。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机构的执法能力都是有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的预算要比其他部门更少。正因如此,在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巴西、印度、泰国等国家,环境保护主要是依靠司法系统。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也在尝试设置专业的环境法庭。截至2012年年中,全国范围内共有16个省成立了约100个环境法院或法庭(Minchun和Bao2012)。这些专业法庭除了能够像现有的法院系统一样解决大量的环境争议以外,还能够更有效地直接协助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也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就是环境案件要进入法院审理,通常面临很高的壁垒。只有不到1%的环境争议得以进入司法系统。部分原因是由于很少有组织能够有权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2013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改,进一步限制了组织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规定只有一家组织有权,即国家环保部的附属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

环境诉讼的壁垒还与法院的法官有关,他们通常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当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试图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官有时会阻碍诉讼的前进(Minchun和Bao2012)。上述种种因素共同导致环境诉讼的案件数量非常之少,而这又成为环境法庭难以维持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为法院提供更加特定的法律基础以及更加独立的审理程序。其实对于解决环境争议而言,选择司法途径既慢又昂贵。公共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理应成为首要的最佳选择,应当由他们来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并且出面调解以促进争端解决。但同时,其他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针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或者当官员不能或者不愿追究污染者的责任时,更加强大的环境法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将污染者绳之于法。

公开披露。针对污染者的公共压力可能是一种鼓励更多人遵守环保要求的有效途径。但是直到有非常明显的损害发生,公众往往很难意识到某家工厂正在对空气、水源或土壤实施污染。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公开披露,能够为公众提供必需的信息从而判断自己是否受到影响。

社会压力确实可以通过促使企业自愿寻求改进措施进而发挥效力。但这样的运作体系只存在于对环保态度积极的政府之中,这些政府往往在环保方面已经表现良好,而且通常财政收入较高。这种运作体系虽然不是集中的,但又需要中心权威机构的自愿支持(以省级或市级)。此外,它还要以全面监测和强力执行为支撑,这在中国就很不平衡——沿海地区更具优势,这些地区经济更加多元化(更难以被主要企业主导),执法更加强有力,也更加强调公众的参与,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诉。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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