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意义上,改革是一种改变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的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固守法律意义尊重法律权威的治理模式;法治基本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治理方式,而改革则是与时俱进以改变法律的方式适应社会的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尽管法治与改革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这两种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矛盾与冲突。在当前社会改革与法治建设需要同步推进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解决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在发生矛盾时,法治与改革这两种手段的优势就可能相互抵消,对社会发展与秩序形成的积极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因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探索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进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改革。
法治改革观应成为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法治体系之所以能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治理能力是否提高的标准以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手段,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而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法治理论体系中又包括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法治中国目标的设定以及法治原则的实施,决定了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规则和程序等。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成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准则。这意味着法治改革观应成为今后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未来社会发展或制定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中,法治应该成为维护稳定秩序的基本手段,所有的改革都应该考虑到法治的存在,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法治应该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当然,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改革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推手,只是关于改革的共识需要用法治方式来凝聚。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以法治作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刻度,需要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立体定位。如果不在意识形态上搞清楚法治、改革、革命、社会与权力等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也就失去了目标。如果不把法治当成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不仅和谐、稳定、发展,甚至国情都可能成为放弃法治与改革的理由,也可能出现用法治抑制其他的现象,导致在法治的旗帜下改革陷入停滞,出现改革的法治陷阱,相反则会在改革的旗帜下,法治没法迈开步子。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由于没有把法治建设确定为优位选择,因而在很多问题上都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结果法治永远需要给其他“更重要”的价值让路,法治往往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而不能变成社会变革的推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尤其需要坚持法治优先、各项改革附随的意识与理念。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科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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