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监督、重在治权
第六个特点,强化监督、重在治权。我们知道,法治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是它的关键,而不是依法 治民,民也要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它的关键是要用法律这个最大的制度笼子管束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扩张、越轨乃至走向腐败。纵观《决定》的全文,应当说充满了或者彰显了权力监督制约的思想,这抓住了依法治国的要义。基本原则的第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提出必须以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为重 点,加强监督制约,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被追究。而后在具体的内 容里面,法治环节里面,大家可以看到,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部分,明确提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形成监督的合力,增强监督的时效。在司法这一块也是专门有一节,“加强对司法活 动的监督”,而且大家可以看到,除了这个之外,设定权力的边界,把包括党内的权力,把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都要关进 制度的笼子。
有人说,怎么对立法进行监督?立法专门有一句话:“明确立法权力的边界”。这是什么意思?就告知你,你要老老实实按照《立法 法》的规定办事,法律规定什么,行政法规规定什么,地方性法规规定什么,地方规章规定什么,司法解释规定什么,要按照这个边界立法。所以,明确提出要“依 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是这么讲的,要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权力寻租的空间。所以,我觉得《决定》里面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重在保护公民的私权。这是第六个特点。
7.国法党纪、协调衔接
第七个特点,国法党纪、协调衔接。中央提出了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纪党规管党治党。在我们这样有8600多万党员的国家,共产党 依法执政就是要明确、透彻地阐述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那么在《决定》里面就很好地处理了这个关系,很精辟地阐述了两者的关系。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里面,五大体系当中除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之外,还有一个就是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党不光要靠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还要靠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而且这两者要互联互动,要协调衔接。党内法规明确提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因为法律是针对全体公民的,而党内法规是对我们 先进份子提出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党员不光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还要按照党纪党规提出更高的要求来约束自己。
通过使党纪党规来发 挥作用,促进党员干部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的观点,这两者重在形成一种衔接协调的关系。所以,《决定》明确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 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一些党内的规定成熟了之后,就可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规定。大家可以看到,在《决定》里面专门有一部分 论述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要做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上面七个方面的特点,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准确,大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概括出新的特点。
与之相关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四中全会的《决定》与三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角度,从时间上它们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逐步展开。这是一个维度,就是从时间的顺序连接,2012年召开了十八大全面部署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2013年召开的三中全会部署的是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它是在时间轴的逐步展开。
第二个角度,从风格上四中全会秉承了三中全会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风格。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60条,最后分解了336项改革任务。大家从新闻上看到,总书记亲自担任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今年这个领导小组开了六 次会议之多,很多改革措施都已经如期出台,惠及全体人民。比如说二胎的问题,比如说户籍改革的问题,比如说科技管理创新的问题等等,包括足球改革今年都要 有相关的措施出台。四中全会一开始也是要求我们秉承这样的风格,所以当时在起草的时候,中央领导组织我们这个起草班子的时候,就说我们思想还不解放,还需 要打磨,还得从创新的角度来发现问题,找到改革的措施,真正体现四中全会是三中全会的姊妹篇。所以,我们又把各部门反馈的意见逐一地梳理和排查,又请几个 重要的中央法治部门提出重大的具有创新性的改革举措来再次提出意见和方案,不断滚动,不断丰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第三个角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的奋斗目标。全面小康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因为大家可以看到十八大报告关于奋斗目标的阐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 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就改革来讲,也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现在的改革走过了这么多年,步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好改的都改了,现在就 是啃硬骨头、涉深水滩,改革必然要触动利益固化的藩篱,必须要冲破落后观念的束缚。改革是一种破,如果破不好,就可能引发社会震荡,所以要以最小的代价来 保障改革顺利地推进,而法治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立法的过程,司法的过程,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它是以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名义颁布的,而且法治改革 是有强制力的,通过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另外,我们现在的法治体系、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律体系建成了我们就必须要维护法律的权 威,不能把自己执政的基础给冲击、给破坏了。所以,我们不像改革当初那样,法治不健全,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我们“摸着石头过河”,要求先改再立了,现在有 法了,要求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在改革的框架内推进改革。而且通过法治,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化解改革的风险,为改革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企业注册的改革,原来叫实缴制注册资金,现在改为认缴制,就是不需要你的注册资金到账了。过去,我在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工作了很多年,主要工作就是做司 法解释。当时的《公司法》出来了,那就是贯彻实施《公司法》,后来刑法的规定就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资金罪。当时,注册资金申报不实的,就以刑事犯罪来 追究你,你到账之后又抽走了,也追究你。现在为了激发社会活力,就规定把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有障碍,有诸多部法律,还规定必须是实缴, 为了去除这种现象,从去年年底到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十多部部门法律类似这种实缴制的规定予以修改,改为认缴制。法律修改了,就为改革铺平了道路,让你在法治改革的道路上推行。
所以,从这三个角度来看,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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