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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祥:绘就法治蓝图 实现中国梦想(5)

第二个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目标表述为两句话: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起草过程中开始就这么两句话,后来有人就提出疑问了:这个法治体系是什么?法治国家包括哪些内容,包括什么样的工作格局?这些问题需要在《决定》里面有一个更清晰、更具体的阐述。所以后来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又在这两句话后面加了一段解释性的话。那么这两句话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蓝图愿景,是我们的方向,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的抓手,是我们的实施路径。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一条红线、一个总抓手来推进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必须有一个重点突出,这就是各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进行。

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三层含义:第一,向社会释放明确而正确的信号,那就是我们在方向道路上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道路,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体系,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含糊糊,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第二,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求各方面的法治建设工作都要围绕这条红线,围绕它来落实、来抓细;第三,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衔接,建立了这样一个体系,就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个最大的制度依托。治理的现代化就是法治的现代化,要建设的法治体系自然而然就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实在在的内容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托。

《决定》里除了提出这两句话外还进一步解释了这个目标,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就是根本保证、制度基础、理论指南,就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然后总目标下还有法治建设的格局:“三个共同推进”,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后努力的方向是什么?也是四句话表述,又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容的“新十六字”表述,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知道,当时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建设的四句话也是十六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到现在没有过时,但为适应新的形势,我们就要提出新的要求。这个法治建设的目标内容新十六字是对原来十六个字进一步的升华和完善,应该是更全面、更深化了。

在法治体系里面,五大体系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

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广义上来说,按照《决定》的精神,它实际上提出要把那些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纳入到广泛的法律规范体系里面。虽然社会规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有严格的程序,不像法律那样有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但这些规范毕竟是我们社会治理的基础,能够起到规范、约束和引领人们行为的作用。

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它是指加强宪法的实施,努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就是强调我们要把字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而不能把法律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得不到落实,这才是一个国家的悲哀。

三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的领导。党自身要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同时要善于领导推进法治建设,这是最根本的政治保障。二是人才保障。要有法治工作队伍,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同时要为法治工作队伍提供物质保障,包括经费、设备等的投入。三是体制机制保障。要形成一个符合规律、符合依法治国的良好的机制体制,如果这样的机制体制落后了,我们就要破除,我们就要重新设计。另外,在全社会要建设和形成一个崇法、信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氛围。

四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决定》里面提出了八个方面的监督: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进一步提出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而后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就是与法治建设的四个方面相一致。

《决定》透彻还透彻地阐述、分析和论证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将其概 括为“三个统一”、“四个善于”。“三个统一”就是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党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或法律同党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统一起来。党领导不等于替代,不等于包办,党对法治建设的监督不等于干预。所以大家就能理解为什么要把党总揽全局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在具体的案件上,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四个善于”是什么呢?《决定》上讲,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权威、维护全党全社会的团结统一。

第三是关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和制度优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性、统一性的根本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履行责任或者义务,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或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四个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为什么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一个原则?有的人不理解或者不甚理解,认为都搞法治了,靠法治就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不是的,没有法律不行,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国家法治很完善,但法律多如牛毛不胜其烦,这是法治化吗?不是。所以过去孔子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意思是说仅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对那些违反法律的处以刑罚,老百姓可以不做犯法的事,但心里没有羞耻感”。孔子又讲“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讲求要有格调、有思想境界,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国家有丰富而深厚的传统文化,现在又提出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让法治体现道德理念,让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德治和法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最后一个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要不断发展体现中国特色、反映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南和学理支撑,要吸收中华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但绝不照搬国外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这里面涉及到西方宪政的问题。我们强调,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但并不等于我们要实行西方的所谓“宪政”,不是我们不尊崇宪法、不维护宪法的权威,而是我们依宪执政和西方讲的宪政有天渊之别,二者具有不同的语境,西方的宪政是与多党制、轮流执政、三权分立直接相联系的。中央已经明确表示了,我们不会搞西方的民主,不会搞多党执政,而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清醒的头脑,我们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讲。

责任编辑:宋富法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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