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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祥:绘就法治蓝图 实现中国梦想(7)

 (三)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政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决定》第三部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题,提出了严格执法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现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划分有一小部分是清晰的,就是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由中央承担;其他的就不明确、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本来是中央的事项却由地方来承担,或者本来应该由地方承担的本区域内的发展事项要中央来掏钱,这就造成不规范,随机性比较大,造成谁会要项目谁会取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那谁的财政口袋就饱饱的。

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检察系统查办的发改委能源局的一批案件,现在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价格司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系列塌方式的腐败,与我们这种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有没有关系?审批权太大,国家的治理、政府的管理不规范,为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批一个煤矿、一个项目,中央随之要配套专项转移支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职责法定,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权限。过去来讲,司法权本来是中央事权,但人财物却归地方管,所以就形成了吃谁的饭为谁干,端谁的碗服谁管。帽子、票子、位子都在地方党委头上,他能不对党委的党政机关、不对地方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办案马首是瞻吗?不可能。所以,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的司法机关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当然应该由中央来负担,所以这一次就明确了,就是中央政府强化中央政府的制度设定权、统筹权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在本区域内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的执行职责。市县两级政府别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别搞变通,上面政策已经制定了,你的任务就是老老实实把它落实到位,因为你直接面向基层,直接面向群众,也不要来一个搞统筹权,你也不要来一个通过地方政府的文件对投资商免税多少年。税收法定,规定税收只有国家法律才有规定的,这次明确了。目前我们国家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是以法律的名义定的,还有15个税是以条例的名义,今后就可能要把这些条例修改完善以后上升到立法,地方随意减免税那是不行的。

第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当中, 把公众参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决策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没有经过审查或审查不过关的不得提交讨论。如果觉得这个是不可行,那你就不能提交讨论。另外,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由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来参加。另外,要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全面落实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里边我就说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推进综合执法,大盖帽满天飞,九龙治水治不了水。据统计,全国行政执法队伍大概是一百多万,其中正式公务员编制的是18万,事业编制的117万,一共是135万。出现一个什么乱相呢?就是省、市、区还有县,执法队伍都是一致的,而不是执法力量放在一线基层,这是一;第二,有的领域多部门执法,比如说食品药品安全,除了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外,还有农业、工商、质检都到这个“槽子”里面来吃饭,都可以执法。有的是一个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比如说交通部门,有高速公路、有车辆运输、出租车执法队伍,有的地方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政执法大队以外,还有一个行政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搞得非常乱。所以这一次就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度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机制。

第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四)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是最后一道底线,是维系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一个重要关口。如果说司法都不能公正,人民群众就没有说话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救济的渠道,肯定会灰心失望,会对社会仇恨、憎恨、仇视,那可能就要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对抗社会。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项政法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来努力。我的理解是,一个案件肯定有输有赢,但是要让他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口服心服,让他相信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得到了尊重,权利得到了充分地行使,这个结果是能够接受的,程序也是公正的、透明的,这就是他感受的公平性。所以,司法要达到胜败皆服,要达到这样一种效果。而现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赢了的就认为自己找的人帮了忙,输了就认为自己没找人,或者找的人不靠谱、不给力,所以造成了一种人情、关系、金钱的较量,认为我们司法是没有公信力的。所以针对这一问题,这次对司法这一块也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并且提出了一些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设计。

第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包括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检察官免职、调离或者做出降职、降级的处分。对此我是有过体会的,我们一些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受到打击报复,打了招呼不听,地方有权有势的领导就把他调离,有的是明升暗降,连以身殉职的机会都没有。当时我们起草的时候就是把法官、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将它具体化,将它用制度来予以保障,为他提供“保护伞”。

第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样能够使最高法院集中精力来审理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也使这些矛盾纠纷就近解决,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也能够有效地维护首都的稳定。另外还设立了两项新的制度,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形成了两种机制,普通案件由按区划设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要是跨案情、跨行政区划的或者可能存在地方干预的危险的,由跨区域设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它是一种补充,不是一种常态。有的人说,这会不会对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造成冲击,因为法院、检察院是人大选举的,向他做报告,接受他的监督。这种情况不是不接受监督,而是在机制上有所调整,他总要向一级人大做报告,不一定向区人大做报告,向市人大做报告也是接受人大的监督,必须要有这样的勇气。现在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可能是根据原来北京铁道运输法院、中级法院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分院来进行转型改造,正在紧锣密鼓设计。

另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督促纠正。探索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两项是新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目前来讲只能对构成职务犯罪的进行侦查,但是对这种行为不能置之不理任其发展。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比如在侦查这个部门某某主任、某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时候,你发现他做出的某个行政决定是有错误的,与这个腐败行为是有关联的,你不能光查本人的职务犯罪,你还要纠正他错误的行政决定的影响,所以你还要对他提出建议,督促他纠正。

另外就是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相对人得到好处,他占到便宜了,他肯定不会告行政机关,所以他不会也不能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前一阶段大家看到的,一个排污企业公然在我们国家沙漠里面长时间、大幅度排放污染物,没人管,行政机关你干啥去了?但企业得到了好处,沙漠里面有一些公民跟这个事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他不会去出这个头,所以这种情况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乱作为的必须要有一个途径、有一个司法机关来对他们进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将你告上法庭,告知你,你这不作为、乱作为的乱相有人管、有人监督,起到这样一个作用,所以这也是这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

第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推进阳光司法。

第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第五,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

第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并且专门强调,绝不允许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坚持零容忍。

《决定》里面提这个话虽然没有实质性内容,但作为一个执政党,站在这样的高度必须表明鲜明的立场。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里面说明了十个问题,其中有五个问题是关于司法的,占了二分之一,这说明一个稳定、成熟、有权威的司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司法不公、司法没有权威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悲哀,它无法起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正义的作用。

责任编辑:宋富法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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