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发展(2)

党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发展(2)

摘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条件与机制、问题与对策,对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对于政法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捍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941年5月1日,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采纳了董必武的主张,在第八条中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使这一司法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无疑,我们今天仍能从中得到很多启示。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法律探索,成为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伟大贡献。

第二个时期:新中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律实践中的艰难探索

从理论上来看,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十个方面:关于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要重视司法工作;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开创性提出建立死缓制度;"搞宪法是搞科学";不能废除死刑;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审判工作。

从实践上来看,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走上法治之路,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一个极为艰难的选择。这种艰难体现在历史代价上,也体现在客观现实中。对此问题,必须进行理性思考与把握。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实践,大致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4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起步

1949年1月,谢觉哉同志强调:"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9月29日,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0年3月3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否定国民党司法的同时,要"代之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董必武在开幕式上指出:必须将司法工作提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1951年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中,查处了一批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可以说,这一案件整整教育了一代共产党人。

此外,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水平,董必武强烈呼吁重视法学教育。

第二阶段:1954-1957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奠基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在立宪过程中,毛泽东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举其要者,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搞宪法是搞科学";制定法律要总结历史经验。

1954-1957年间,年轻的共和国赢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从1954年9月至1957年上半年,三年时间内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730多件。

1955年,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

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第一次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也曾专门讲过法制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把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指出: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对不同性质的矛盾,应该分别采用专政和民主的方法去解决。

如果一以贯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能够一帆风顺地发展,共和国的法治必将及时得以建立和实行。然而,历史的不幸却降临了中国大地。1957年春夏之交开始的"反右"斗争,使新中国法制逐步遭受严重破坏。

第三阶段:1957-196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出现严重偏差

1957年春夏之交,"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法律理念开始出现偏差和错误,并日益严重。一些关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正确主张,都被作为右派言论来批判,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传统的无视法律的社会心理与强大的否定法律的政治潮流相结合,法律虚无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和刘少奇同志作出了"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和"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的讲话,体现出一种错误的法律理念。

这种轻视法制的法律理念,导致了随后取消法制的一系列后果。在法律实践方面,国家立法工作停滞下来,一些既有的立法也得不到实施;司法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律师制度建立不到两年便夭折;1959年4月,司法部被正式撤销。严重的机构残损,整个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都被破坏了。

第四阶段:1966-197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作为破坏法制的产物,又在更大程度地破坏着法制。

破坏法制秩序的一件大事,就是停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在"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停就是1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停就是8年多!

在司法领域,"砸烂公检法"使得司法机构在受到破坏的同时,司法程序也被彻底否定了。一些非法、专横、残暴的"规定"(如《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等成为关押、杀害无辜者的根据。一些党政机构或群众组织任意抄家、搜查、游斗、刑讯逼供,"逼、供、信"盛行,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75年宪法将1954年宪法中许多民主和法治的规定都予以剔除,并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中的非法与专横。甚至在1976年"文革"结束后,非法状态也并未随之消除。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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