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创新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通过新中国第三部《宪法》,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其中在法律观方面,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加以重视:一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是,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78年12月18-22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政法干部应该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会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
1979年3月30日,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又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观点。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9月9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9]64号"文件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在党内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重建司法部。1979年底,律师工作恢复。
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依法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表明开始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表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成熟,步入了新的时代。
1982年12月4日,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正式通过实施,强调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性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大方面: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
但是,在以后的法制建设途程中,又经历了一些曲折。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别,走了整整二十年!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邓小平理论法律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此,在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是中国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为中国在21世纪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伟大创新,由此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个里程碑。
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
1、 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2、
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3、
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
4、
关于讲法治与讲政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5、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
6、
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别,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摒弃"人治"传统,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总之,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伟大实践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阐述得更加明确、深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胡锦涛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组成。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即充分表明了继续坚持走法治之路,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坚定决心。
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胡锦涛在纪念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亲自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从学习宪法开始。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1)神学法律观;(2)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3)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第一,人是法律之源;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第四,人是法律的关键;第五,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第六,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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