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为何讲中国宪法优于西方宪法(2)

毛泽东为何讲中国宪法优于西方宪法(2)

摘要: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式民主?早在1949年毛泽东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把西方和中国的关系称为“老师和学生”的关系。他说,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制度与外国普遍采用的议会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一,议会制度是基于议会党团,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开展界别活动,人大代表是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第二,西方制度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我国则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形式。第三,议会制度下的议员基本是不同党派的代表,我国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第四,议会制度下是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执政纲领或政策就轮流变化。中国则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参政、政治协商,以保证执政纲领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及长治久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是国家主席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为什么中国实行国家主席制度?这是毛泽东的精心设计,为的是保证党和国家安全。对此,他有过解释: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国家)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毛泽东在亲自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它与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历史上的总统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脑,并不具有特殊权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或召集国务会议,因而向国家做出他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初由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因“林彪事件”的政治原因,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1982年宪法规定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主席的活动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的。因此,中国国家元首制度是集体的,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

国务院制度。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行中央一级政府制。国务院实行由总理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工作制度,负责政府方面的日常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该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主管部门领导。这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垂直领导与双重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领导体系。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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