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法,一直是社会议论的话题。推进法治建设,就要辩证认识权与法的关系。首先要分层次来看。从国家的最高层面来说,权与法是统一的。没有权就没有法,权是法的后盾,法是权的体现,权要通过法来行使,法要体现权的威力。在制定宪法和法律过程中,权甚至比法还要大一点。但一旦宪法和法律确立,它就成为权的法律渊源和依据,为了保证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权就要转而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行,权也就比法小了。对于具体的每一级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来说,所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他们在执行法律和处置公务时,都要有被授予的一定权力作后盾。但是这种权力绝不能超越于体现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法律之上。超者,即为越权、违法。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来说,无论职位大小,都是受人民和国家委托来行使权力的,更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否则,就是滥用职权。人们之所以提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主要在于不少干部无视法律而滥用职权。所以,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来说,必须明确,法当然比权更大。权要依法行使,而不能以权侵法、以权违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司法领域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和限制。
第四,切实推进纪律建设,严格遵守党规党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着重强调了政治纪律,在三次全会上着重强调了组织纪律。习近平总书记说,从已经查处的大量顶风违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因此,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特别是列宁创建布尔什维克党时,就非常强调党的纪律,把纪律作为铁的纪律。我们党是在共产国际帮助下建立的,并且在二大时成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所以也遵循了共产国际的要求,高度重视党的纪律。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的问题,提出:“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
1922年7月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明确规定9条纪律,并具体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
总的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处于革命和战争状态,党的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秘密状态,斗争非常尖锐,环境非常严酷。所以,这一时期党的纪律非常严格,但也出现过一些问题。
1949年至1978年。党开始探索执政条件下的纪律建设,建立起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也逐步形成政纪法纪,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经历了不少曲折。
1978年以来,党恢复优良传统,加强纪律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统筹推进和改善党纪、政纪、法纪建设,增强了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力,也面临着许多考验和挑战。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全党只有严明纪律、团结一致,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肩负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使命,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
党的纪律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多方面的纪律。比如,他强调,请示报告制度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他说,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中,有的不打招呼悄悄跑到千里之外会情人去了,有的神不知鬼不觉跑到境外赌博去了,有的不知哪来的神通,办了好几个身份证、违规办了因私护照甚至持有外国绿卡,有的有几本香港通行证,有的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国外去了,根本没给组织上说一声,没把组织当回事!这些都要查,查出来就要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这些问题,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认真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我们可以发现,纪律,对各国党的发展,既起过正向的、积极的、正确的作用;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也起过消极的作用。考察历史,可以发现。当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正确的时候,纪律都起了正向的、积极的作用。但当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的时候,纪律却往往使我们党失去抵制错误的能力。这说明,纪律是与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的,与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联系在一起的。先进性是纪律的前提和基础。有了先进性,纪律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有了先进性,再加上纪律,这个党就会有很强的战斗力。没有先进性,光有纪律,战斗力可能很强,但起的作用可能是消极的。光有先进性,没有纪律,就没有战斗力。没有先进性,又没有纪律,那就更没有战斗力。所以,加强纪律建设,要始终以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带动党的纪律建设。
同时,我们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各种辩证关系,要正确处理党的纪律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明党的纪律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关系,正确处理对下纪律要求与对上纪律要求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内不同意见与遵守组织纪律的关系。
第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好选人、用人、管人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吏治腐败是最根本的腐败。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使党的肌体进一步净化,深得党心民心。从查处的案件来说,多数都涉及到用人问题。有的本身就是用人上的腐败,有的是对腐败之人层层提拔,用到了重要岗位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这类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特别是还使用了“逆淘汰”一词,批评干部选拔中的“逆淘汰”问题,指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正派能干的干部不被重用,而某些背倚权势、缔结‘关系’、阿谀奉迎的人和不学无术、说谎邀功的人却大行其道。面对这种干部‘逆淘汰’现象,心冷的心冷,麻木的麻木,得利的得利。”
面对这样严重的吏治腐败问题,我们不能不深入思考:这些干部都是怎么选拔产生的?很多人已有问题但为什么却一路畅通不断提拔?如果个别人考察失真还能解释,但出了这么多问题,还能说没有制度体制上的问题吗?这些贪腐干部被查处了,但这种“逆提拔”、“逆淘汰”现象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呢?对整个党风和这些单位的风气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总结用人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最根本的,必须从源头上思考和回答到底为什么用人、用什么样的人、怎样用人的问题。
任何国家,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之上,都需要有人来治理。要把国家治理好,就必须遴选和任用一大批好人、能人、适当之人、高明之人,在各个岗位上分兵把守,履行职责,共同把管理社会、推动发展、保卫国家的各种事务办好。所以,用人的最大目的,就是把国家治理好。一切都要服从于这个最大的目的。为此,就应该排除掉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动机和考虑。不能因为搞权钱交易而用人;不能为了对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给予照顾而用人┄┄。总之,不能把领导职位当成“肥缺”,用来“照顾”、“奖赏”、“安慰”特定对象人。如果偏离选人用人的最高目的,用人不是看品德、看才能、看政绩,而是看关系、看后台、看幕后功夫。逆提拔、逆淘汰,该上的没上,不该上的上了,就必然造成干部风气的蜕化。直接的,会造成用人不公,众人不满;长远的影响,是降低治国理政的水平,损害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否正确用人,有着重大的导向作用。他说:“用一贤人则群贤必至,见贤思齐则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用人不公平,就会助长各种歪风邪气,挫伤那些真正干工作、作贡献的人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危害党和国家的大局。所以,一定要掌握用人的标准和导向,要使德才兼备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受到批评和惩戒。要特别注意提高选拔任用干部的公信力。坚持准确地了解干部、公正地使用干部、科学地配置干部。鼓励干部正派做人、实在干事。要通过健全完善科学的机制和制度,使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永葆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从严治吏。一是要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三是始终突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要全面推进平时考核工作,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实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及时调整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继续开展裸官、吃空饷、档案造假、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等专项治理。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严格执行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干部问责复出等规定。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国资国企改革新情况,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当年,马恩曾经说过:“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及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
用这个过程论思想看问题,世界、人类、社会、国家、思想,一切的一切,都是一个过程!我们党的发展、中国的历史进步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的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问题,因此,在党和国家治理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并在常态与非常态的交替过程中不断前进。这就是过程论和阶段论的结合。在新的历史阶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向我们展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我们要尽快适应这种“新常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并在这个过程中接受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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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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