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

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

习近平同志在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时讲话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这一深刻精辟的阐述非但高度总结了中外历史的基本经验,也深沉地表达了我国未来发展必然追求、推进和践行法治的坚定信念。它表明,我国已经在长期争论不休的人治与法治两种治理模式之间做出了明确取舍。因为,坚定不移地走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道路,既是世界的发展大势,也是历史的经验总结,还是时代的现实呼唤,更是人民的殷切期盼。

一、理论之争:人治与法治的碰撞交锋

尽管中西方法律文化和传统存在重大差异,但追根溯源仔细查究,仍可发现都存在着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而且,恰如两重奏般此起彼伏,该争论延绵千年始终没有完全平息。

(一)中华文化:“人治论”占据统治地位

在我国,“人治论”的思想可以追诉到春秋时期。其中,孔子、孟子和荀子可谓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种对于德行的极度推崇必定走向人治的理论主张。当然,荀子所主张的“贤贤”则强调所有公共职位都应当是有德行者来担任,在人治的理论主张中输入了一些朴素的民主意识。儒家主张很快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到汉代则获得了“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地位,开始全面排斥法治思想。从此,“人治论”成为中国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思想一直延续至近现代。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治思想东渐,出现了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他们在批评古代法家思想的同时,主张改革封建君主制,建立君主立宪制,实质上也只是用“多数人治”取代“ 少数人治”。很快,这种主张演变为一次不成功的“戊戌变法”。

当然,这种“人治论”主导下的社会文化结构并未能完全扼制法治论的孕育、产生以及时断时续地流传。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很少能够上升到现代“法治论”的层面来论述和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也没有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法治理论,但从他们许多关于法律的非系统的、零散化的论述中,我们仍可以推导和演绎出很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的思维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意蕴。在一定意义上,道家的世界观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恰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表述中已经潜含了“自然法是永恒法”,“自然法是高级法”这样的基本命题。不同的是,老子所指的“自然”不包含西方“自然法”所包容的“社会秩序规则”这种与人有关联的因素,完全指一种物质性的客观世界。遗憾的是,老子在“天、地、人”三者之间进一步细化,把“人”分为“王”与“民”予以区别对待,进行“王高于民”的层级化设计,为特权阶层的解读创造了理论空间。其实,中国历代君主制的治理模式恰恰是走的这一叉道。

战国时期的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韦的“术”、慎到的“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成为将中国法治思想系统化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在韩非的思想中,法律其实并非普遍适用的,只是对于官民适用,而不适用于君主。显然,这种思想没能跳出“人治”的窠臼,反而是对此的一种强化。尽管如此,他的思想中仍然包含着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观念,特别是在法的适用这一点更是如此。比如,他强调“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法。”将这些论述转化成当今时代的时髦用语,即一切的事情都通过法治的方式去解决,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总体来看,“人治论”在与“法治论”的历史交锋中始终占据巨大优势。恰如荀子所称:“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这种人治的思维四处泛滥,浸透了公权力蔓延的每一个角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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