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5)

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5)

四、正本清源:法治是治国之正道

“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历史表明,人治与法治此消彼长的关联性。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就必须坚决地纠正一些不正确观念认识和思维模式,充分认识到惟有法治方为国家治理的正道。

(一)人治与法治的认知误区及其批判

长期以来我们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认识,大体有四:

其一,中国自古以来缺乏法治的生长土壤。这种观点认为,中国自古以来,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只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隐匿于这种工具主义法制观念背后的是非常强烈的人治传统。其实,尽管中国古代人治传统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思想土壤中不曾孕育法治的种子。比如,古人所主张“法者天下之平,与天下共之”、“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内”、“执法不敢惜死”、“执法所在,不得舞文弄法”、“治官事则不营私”等理念,都洋溢着现代主义法治精神。着眼未来,这些被时代变革所过滤甚至扬弃的传统思想仍可以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思想源头的活水,为法治思维的运用提供一些内化标准。

其二,人治更有效率。当前,很多官员流行一句口头禅“有法就无法,无法就有法”,意思是有了法律就无办法做事,没有法律就有办法做事,这是典型的法律虚无论。诚然,从一时一事而言,可能人治的方法更加有效率,但这种效率决非一种可以长久保持的效率。因为人治手段更加倾向一种上下压制式管控,形成“命令-服从”的法律关系,并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而法治的手段更加强调一种合作式机制,形成“协商-合作”的法律关系,旨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能够实现一种更加长久保持的效率。

其三,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人,而非制度。比如,欧阳修所说:“治国用法,行法用人”。在他看来,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黄宗羲所说:“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样是强调人的作用大于规则的作用。这种论调在今天仍然很有市场。这种将人和制度对立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一般而论,人是制度的唯一焦点,它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实施者,还是制度的调整对象,两者是无法分开的。所以,要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当然离不开人。但是,具体而言,制度比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都更重要。因为,不管具体的某个人、具体某个岗位多么重要,都非不可替代的。而一个好的制度则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可以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其四,人治方式更有利于选拔贤能。这种观点的最大论据为“伯乐相马”,认为人才的成长必须依靠“伯乐”,制度化的途径无法保障选拔出国家需要的贤能。这一观点的错误性显而易见。问题有三:一是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如果完全依靠“伯乐”来选拨官员,面对今天如此巨大的公务员队伍,哪有那么多“伯乐”来负责这项工作。二是伯乐选才也可能“挂一漏万”。在现代社会,没有哪个“伯乐”能够对众多的专业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伯乐”对人才的选拔很可能“挂一漏万”。三是“伯乐”也处于不被监督的状况,很可能存在用人不公。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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