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4)

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4)

三、时代抉择:我国法治道路的百年探索

近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法治的百年历程。孙中山的“五权共和”从未在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实,国民政府长期实行的是专制和独裁,并未实行西方式的法治。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尽管曾制定过一些行政法律性文件,建立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制度。但是,那时的根本任务是革命和战争,而不是建设和发展,革命和战争需要的是权威和服从,而不是民主和法治。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开始探索走法治道路,在制度建设中比较重视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并且开始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建设,但是他们对法治的认识并不是很深刻的。在最高领导人心理上还是更加倾向于人治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在国际国内出现新形势后,我们的领导人就完全放弃了对法治的探索而决然地实行人治。自1957年至1978年的二十年间,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停滞和倒退的时期。特别是文革十年,法制更是备受摧残和践踏,陷入了彻底的法律虚无主义。在这一时期,宪法被实际废除,刑罚被完全滥用,民法变得毫无作用,行政法已无存在余地,公民权利缺乏基本保障,整个国家法制都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在痛定思痛后深刻反省,我们又重新启程开始了对于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并逐步走向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正途。经历了自1978年至1992年我国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时期后,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的需求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治目标开始孕育,法治建设开始加速。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和时限思想的最初孕育。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非常鲜明地反对人治,奉行法治。1999年,我国宪法修订时更加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非常清楚地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社会主义特色。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目标。这一表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采用。这一目标非常清楚地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中国特色。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是我国法治模式的“一体两面”,展现了我国法治道路两个基本特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这充分表明,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我党百年探索必然结果,是我党总结历史、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时代抉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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