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空间法制化迈出实质性步伐(2)

国家网络空间法制化迈出实质性步伐(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修订的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改革开放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后召开的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通过法制手段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作为实现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保障的雏形,首先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的总目标,进行深入细致的完善修订。其次,必须从法学理论和实践认知角度综合对待草案的修订工作。

法的功能,指的是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以及强制等效用。法的结构,指的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技术性规定所构成的法律系统。立法草案是否实现法的功能,在于看其是能否将日益凸显的网络安全问题解决或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思路。立法草案是否体现完善的法的结构,在于看其所确立的整体是否结构完整、体例恰当,是否涉及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是否初步构建出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系统。

考虑到立法草案作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基本法的定位,应以实现和完善法律功能性和结构性为修订原则,对立法草案整体进行功能性和结构性调整,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产业发展和个人隐私这四大网络安全支柱,协调立法稳定性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冲突。

(一)法的功能性原则

从草案的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的功能性发挥在于解决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也是“问题导向”立法原则要实现的目的。但立法草案目前难以实现这一功能。草案说明中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对具体制度的设计起到统领作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具有局限性,本法不仅仅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国家安全问题,还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等私权问题。单一立法宗旨的确立必然会忽视对公民、法人的网络安全问题的有效应对。《网络安全法》不是《国家安全法》的下位法,其关于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维护只是《网络安全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不是全部。立法草案的修订应以实现基本法固有的功能为原则,适度调整立法宗旨,彻底贯彻草案说明的“问题导向”原则。

(二)法的结构性原则

《网络安全法》属于基本法,其与《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反恐法(草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网络安全战略》《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和具体行业的网络安全规划、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等所预留接口的配套法规共同组成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从完善的法的结构性角度,立法草案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必须涵盖网络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能够起到解决问题或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指引。

目前草案结构还有以下不足,第一,对个人信息保护关注不足。个人信息保护在《草案》的三十四条到三十九条做了规定,操作性不强,很难解决当今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问题;第二,体例安排混乱,采用过程控制以及具体制度相结合的安排,显得体例上较为混乱,也会造成法条的冗余;第三,主体规定不符合作为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性法律要求等。立法草案的修订应以完善基本法应有的结构为原则,调整结构性瑕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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