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面临的网络安全需求使得中美网络安全合作意向增强,为中美建立建设性的网络安全关系提供了机遇
尽管中美在网络空间竞争性增强、各种摩擦甚至对抗不断,但两国在全球层次、地区层次、双边层次的良性互动和合作也在不断扩大。在全球层次上,中美两国充分利用联合国等国际性组织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行为规范建设达成建设性、阶段性成果。如2013年6月,在中美等国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从安全角度看信息和电信技术领域发展政府专家组”,就国际信息网络安全问题达成初步共识,赞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向第68届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报告及相关文件。在地区层次上,中美两国多次利用东盟地区论坛、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等地区平台进行互动,推动网络空间安全建设。双边层次上,两国的合作更为多样,既有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这样的一轨交流,还有大量一轨半、二轨交流。另外,2013年中美两国间还设立了网络工作组,并召开了首次会议,就网络工作组机制建设、两国网络关系、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双边对话合作措施等进行了磋商,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管理网络安全危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述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中美网络安全合作充分说明中美网络安全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建立建设性中美网络安全关系具有相当的基础。首先,中美在网络安全上已经确立了“需要安全”的共识。美国社会的运转离不开互联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互联网的依赖也在迅速增长。双方都需要一个稳定、健康、高速、正常运转的国际网络环境。加强安全、防止突发危机是两国的共同利益所在。其次,中美网络安全合作有初步的法律基础。黑客行为在中美两国都是违法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已经包括了相关内容,可以就此进行对接磋商。第三,中美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在打击儿童色情犯罪方面,已经有许多成功的实践。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China-US Joint Liaison Group on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JLG)的成立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13年底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中美两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执法合作。
尽管进一步拓展中美网络安全合作有着相当的基础,但是也要看到,双方在达成实质性合作上还有一定困难。从理论上看,有三个因素对促成合作影响最深,即利益的相关性、对未来的预期和行为体的个数,利益越相关、对未来预期乐观,行为体数量越小越有利于达成有效的合作。从中美网络安全现状看,上述情形并不乐观。首先,如上文所分析,中美在事关网络安全的诸多问题上存在利益分歧,而且两国对于分歧的处理方式也不尽一致。总的来看,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分歧,而不是采取施加压力、进行制裁等对抗手段。美国则主张综合利用包括协商、谈判、施压、制裁、威胁使用武力等“胡萝卜加大棒”的各种手段,解决问题。其次,由于两国间缺乏战略互信,又没有有效的国际机制或行为规范做支撑,中美间很难形成对未来的乐观预期。反过来,由于对未来没有乐观预期,战略互信就愈难建立,也就愈难达成有价值的合作。建立对未来的乐观预期需要各方放弃短视利益,并辅以一定的机制做保障。然而在竞争性博弈中,人们很容易被短视的自利追求所诱惑,从而忽略潜在收益。特别是在安全事务中,一场先发制人的打击的成功有可能直接摧毁对手采取有效报复的能力,因此各普遍倾向于进攻性能力建设,寻求对对手绝对的相对优势。近年来美国在网络安全建设上发出“追求进攻性”的信号,无疑不是一个好兆头。最后,网络空间天然的多行为体性也不利于达成有效合作。行为体数目过多的直接影响是很难对破坏者进行制裁。网络空间既有大量的国家行为体,又有大量的非国家行为体,以及数十亿计的个体网民。在网络归因技术没有重大突破的背景下,这种“鱼龙混杂”的现状增大了网络安全的不确定性,为投机取巧、混水摸鱼者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利于国家间信任的建立,也不利于实质性网络安全合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中美在网络空间的威胁、风险与机遇相伴而生,且将长期存在,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中美竞争性网络安全关系的存在,以及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共同关切,决定了发展建设性的中美网络安全关系需要坚持在竞争中增进合作,在合作中规范竞争,进而控制威胁、管理风险、避免误判,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