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

——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新近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干部“能上能下”做出专项规定,剑指干部制度多年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积弊,这对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重要突破

《规定》破解了干部能上不能下长期积弊。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这里所谓的“下”,除了正常退休的“下”、到龄的“下”和任期期满的“下”外,通常是指出了问题、违纪违法、组织处理的“下”。由于这种“下”的比例很小,从而导致现行的干部人事体制中,几千万公职人员的“水”,很长时间里不能正常地“流”,能上难下,“官本位”突出,严重影响干部队伍的活力。要管好干部,不能只管“上”不管“下”,放任干部出口环节管理。此次出台的《规定》直面“不能下”这一长期积弊,聚焦“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这一难点,作出专门规范,既是干部正常流动的必须做法,也是管好干部成长过程的有效举措。《规定》的实施和常态化,就能真正建立起干部队伍能上能下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规定》健全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链条的重要环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包括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回避、诫勉、教育、监督、考评、淘汰等系列制度,构成从“上”到“下”的整个制度体系。长期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建设,先后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制定,2014年修订)、《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06年)等党内法规文件,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初步形成了我国干部人事法规体系。十八大以来,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问责、干部兼职、干部档案管理、地方党政干部绩效考核、“裸官”治理、优秀年轻干部选拔等方面制度。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制度主要集中在干部的“上”、“管”、“用”方面,“下”方面还缺乏有效办法,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这次制定出台推进干部能下的专门的法规文件,对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等已有制度规定的,结合新的实践进行补充,作出新的规范;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既有对已有文件中相关规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对各地改革探索经验的总结、提升,从而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使干部工作的制度链条更加完整。

《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干部“下”和怎么“下”

《规定》疏通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要解决领导干部的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前提是疏通“下”的渠道。《规定》综合我们干部制度关于“下”的既有渠道,结合当前干部“下”的现实阻滞,梳理了6个通道:即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对于这一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强调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二是任期届满离任。对于这一干部“下”的常规渠道,《规定》强调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同时,对于实践中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的干部,通过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这就使得一贯走形式的考核发挥了应该有的作用。三是问责处理。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7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基础上,根据十八大以来新的情况,追加了5类会被问责的情形,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10种情形作出明确规范。五是健康原因调整。规定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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