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2)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2)

——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重点明确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下”

长期难以解决干部“下”问题,难点是让什么人“下”。《规定》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下”,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调整的程序、方式及调整后的使用、复出,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这既是《规定》的重点,也是它的亮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具体情形。《规定》言明领导干部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遵守纪律和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职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就明确了干部下的标准和对象,从而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下”的程序和4种方式。明确“下”的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以及被调整者不服时的权利救济。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同时。《规定》对“下”的方式也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4种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多种调整方式及其具体应用,有利于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三是对“下”的干部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也作出规范,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执行《规定》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与其他干部制度的衔接和配套。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不是单独的,它侧重的是干部能上能下中的“下”的方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础制度的补充和配套。需要在今后的实践操作中探索与其他制度的有机衔接:一要注意与干部能“上”方面制度的衔接;二要注意与干部考核、教育、交流等中间制度的衔接;三要注意与已有干部能“下”制度的衔接;四要注意与其他从严治党法规制度的衔接与配套;五要注意与公务员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把握《规定》中贯穿的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要求、新部署。《规定》的出台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作风建设从严背景下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等新情况的解决之道。为此,我们要深刻领会贯穿《规定》的主基调——从严。就是严字当头,高标准严要求,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指导原则上,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坚决进行调整。在制度规定上,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严肃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并对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制度执行上,要让《规定》长出“牙齿”,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制、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干部人事部门具体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问题突出者严肃问责,形成倒逼压力,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而将从严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行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首先明确能“下”针对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即“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能“下”针对的调整主体是组织部门。通常印象中,组织部“管进”,纪委“管出”,但《规定》实施后,组织部门不仅“管进”,也可以“管出”,即“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这对组织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处理“为官不为”的干部上。为此,《规定》强调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其三,《规定》实施的目的不是惩罚干部,而是激励干部为改革发展干事创业。一是《规定》中解决的能“下”涵盖了六种情况的,不是下的干部都是问题干部;二是《规定》对即便不胜任的干部下也强调了两次谈话程序,突出了特殊情况,即“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而且,对下的干部也不是一“下”了之。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对于因健康原因调整现职的,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爱护。

在干部和群众中做好执行《规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职位调整和人事调动都是涉及干部利益的事情,《规定》如果得不到干部的理解、接受、支持和执行,改革要达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最终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为此,一要加强对《规定》在干部中的准确、细致的宣传,让每个干部都准确把握这项改革的价值和内容,取得认识上的一致和支持。二要克服和减少干部“下”的思想阻力。一方面,要正面教育干部认识到他们所从事的也是一种社会职业,应该有正常的上下和进退,进而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思想障碍,破除官本位观念。另一方面,经常给干部提供更多的上下选择和案例,同时做到干部上下的公正操作,随着时间推移和观念的转变,相信干部队伍会逐步树立起常态化的“上下”观。三要强化干部的“有为有位”理念。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根源之一在于重视提拔,轻视使用,导致了一些庸官懒官太平官的出现。为此要宣传“做干部就是做服务”、“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的观念,形成当官就是要干事、有为才有位、在位必须为的正确导向。四要引导媒体和社会舆论理性看待和对待“下”的干部,不在其“庸”和“劣”上做文章,而是侧重其是否有作为,普及与时俱进的从政文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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