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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强国与软实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5)

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我们应该选取通俗易懂的、人民所喜闻乐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方式,以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对此,我们需要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各种文化形式,“生动具体地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形象地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

其次,科学处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关系,建设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文化产权制度。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需要由具体的文化生产经营单位来贯彻落实。文化事业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因而一直是弘扬主旋律、传播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主要力量。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的经营性主体,具有盈利性的特征,因而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性文化需求、建设大众文化的主要力量。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在促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

当前,我国文化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发展,文化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鼓励国有文化资产社会化融资,降低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门槛,这些种种举措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这些举措极大地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亟待解决的一些新问题。

第一,文化企事业分类改革过程中的市场化问题。全国出版单位95.9%已经完成了企业转制,发行单位有97%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而电影制片厂和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完成了93%。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了国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担负起了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然而,在使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复归,使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复归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其一,文化产业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咨询了几位艺术家意见,问当前文艺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这些艺术家不约而同地说:“浮躁”。有一些艺术创作者认为,为一部作品反复打磨,不能及时兑换成实用价值,或者说不能及时兑现,不值得,也不划算。但是,从人类文艺发展历史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粗制滥造,不仅是对文艺的一种伤害,也是对社会精神生活的一种伤害。低俗并不代表通俗,欲望并不代表希望,单纯的感官娱乐不能够等于精神快乐。文化市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文化产品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不高,文化市场有序竞争的环境有待改善,文化产权保护的能力有待提升。当前文化产品的粗制滥造的现状,给我们提出了上述的要求。

其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亟待理顺。经营性文化产业长期依赖政府,缺乏闯荡市场的实力和能力。党和政府放松了对于文化生产流通的监管,甚至也出现监管缺位。

其三,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相较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有所降低。片面注重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缺乏具有文化内涵的产品,导致一些“三俗”文化产品招摇于市。

其四,在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过程中,一些国外大型文化集团打着投资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的旗号大举进入我国文化市场,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对我国的文化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也存在着私有化问题。一些地方和行业片面地、歪曲地理解中央“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精神,把文化体制改革等同于国有文化单位的私有化。有的在产权改革方面,允许改制、改组、兼并、出让和出售等多种方式,采取先出售后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形式,以产权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整体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有的实行开放式改制,把国有文化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公开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实行开放式改制,将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民营公司制、合伙制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有的实现半开放式改制,对于国有资本一次性退出有困难的企业,采取净资产部分出售、折股的办法,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为了改制而改制,把国有文化企业私有化视为改制的方向,大卖贱卖国有文化企业,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无疑形成了巨大冲击。

第三,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存在自由化问题。一些文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全然不顾社会责任,甚至曲意迎合低级趣味,反而以低俗、庸俗、媚俗等为自身牟利的“特色优势”。还有一些文化传媒以名利为经营的理念,以造谣为能事,专门散布一些小道消息,他们成为了充当夸大社会矛盾、制造社会不良舆论的阵地。

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的文化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是一条完全意义上的新路。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上述的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我们应该有信心、有能力去着手加以解决。习近平同志在8.19讲话当中提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我只强调一点,就是要在继续大胆推进改革,文化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要而且能够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这就要求,无论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还是经营性的文化产业都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于公有制文化企业的要求就是要在文化产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缺乏监管的市场必然混乱。对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决不是政府撒手不管,任凭市场作为。习近平同志明确说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并且特别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这就表明,转企后的文化企业,虽然要主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决不是意味着完全不受干预的绝对自由,而要服从于国家对于文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服从于国家的文化整体发展战略。

而对于文化企业的改制工作,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决不能够私有化,一卖了之。由于文化产业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品承载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国民价值观念和社会风尚,间接影响人民对于社会主义的认同的程度。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公有制文化企业作为国家或集体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具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文化强国和软实力建设战略目标的自觉意识,能够主动地、自觉地服从国家文化发展的大局。因此,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中,应该控制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产业经济命脉,拥有文化产业的主要资本的比例,占据文化产业的主要市场份额,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总体上的主导作用。

巩固和扩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是防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弱化,防止文化价值观混乱的关键。对此,我们的同志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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