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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弘扬宪法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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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完整报告:http://www.71.cn/2015/1204/851011.shtml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今天是12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个宪法日,我给大家讲的主题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针对这个主题,我们设定三个问题:一是谈谈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二是谈谈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三是谈谈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与重点。

一、对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

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首先要清楚法治的理念。

法治是什么? 2000多年前,西方学者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大概界定为:人人守法,而要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加深了对法治的认识。不只是我国,很多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有这种共识。法治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保障人权)。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民主、人权、平等、司法公正等价值要素方面。

法治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现在,联合国也在高度宣扬法治。法治理念在古希腊时代就已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15到18世纪出现了很多大学者,比如卢梭、洛克、孟德斯鸠、霍布斯等。这些学者研究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提出了很多现在耳熟能详的口号,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的概念等等。他们是怎么研究法治的呢?他们先有一个假设,假设在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里,人是生而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然后以此为基本逻辑,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和你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一样的,既然都一样,我的权利和自由可能会侵犯到你的权利和自由,你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可能会侵犯到我的权利和自由。怎么办呢?于是,大家就相互约定(即社会契约):我拿出我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你拿出你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将其赋予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政府产生的基础。政府具有公民赋予的这些权威。当然,马克思主义又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我们要认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这些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结论:现代公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制定法律的主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就专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公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所以我们可以称公职人员为公仆——仆人代表我们去行使这种权力。这种权力为什么必须要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呢?因为我们选择我们的代表,组织我们的代表大会,按人民的意志制定规则,具体的部门去执行规则,出现权力滥用就侵犯了公民的意志,所以必须把它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行使这种权力最终的目的就是保护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在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什么呢?法治国家,从状态上说,就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具体地说,公共权力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和受到监督,公权力、私权利得到很好的协作和运行,社会处于法治状态。这可以体现在:法律至上、立法民主、法治完备、公权力受到约束,人权受到保障。

关于人权保障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修订宪法的时候专门写了这么一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四中全会专门提出一个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如何很好地落实“十三五”规划,提到几个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必然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法治政府指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它要求依据法律设定政府的权力,依据法律设定政府的编制,政府机构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行使自己的权力,还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出现问题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平常所谈到的服务型政府、权责一致的政府、诚信协作的政府、高效透明的政府,都是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这些都体现法治政府的特点。

谈到法治政府建设问题,不得不提四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三部分的标题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该部分提到了很多新的举措,比如,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建立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有法定程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等。其中还提到两个很重要的制度:一个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一个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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