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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弘扬宪法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5)

行政法有哪些原则呢?一般认为它有以下几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正程序原则、诚信原则和便民高效原则。只有准确地把握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比如合理性原则,有时候法律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假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罚款一到二十万,但是到底罚几万?罚款五万是合法的,罚款十万也是合法的,但是合法不一定合理。所以,行政法就要求合理性,要求行政处罚的结果符合情理和常理、符合正当性和平衡性的要求。而这就要求执法者要准确地把握法律、要准确地理解法律、要准确地理解立法目的。所以,这种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转变,我们称之为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法治要求。也就是说,只做到合法是不够的,还要使行政决定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要合理。行政权力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而且还要合符目的,要做到行政合理。

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这实际上是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裁量权的把握和控制,要细化范围和标准,让执法者能够更好地执法。

下面再讲两个原则,一个是权责一致,就是权力和责任要统一。将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能很快地找到责任的承担者;而如果责任与权力不统一,就很可能出现无所事事、行政不作为等现象。比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就不同于公民手中的私权利。以我手中的杯子为例,我可以使用它,也可以不使用它,甚至可以把它送给别人,因为我没有给别人带来危害,这就是私权利,也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但公权力却则与其不同,公权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该行使公权力时就必须要行使,这是应有的责任。就好比,有人打110报警,接到电话的公职人员不能因为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不去处理,或者第二天处理,因此,公权力在行使上也是不同于私权利的。

在如何更好地行使公权力上,我们也提出了很多措施。比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该项制度的提出,就是要明确责任问题,在出现严重失误问题时,要采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也是对责任制度很好的贯彻。再比如,建立公众程序行政原则,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制定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现在的良好程序能保证这种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在谈到行政程序时,我们往往会用蛋糕为例。比如,对于如何切分蛋糕,有两种不同的程序设置:第一种程序设置是让切蛋糕者先取蛋糕,这样可能会出现切蛋糕者拿走大半个蛋糕的情况;第二种程序设置是让切蛋糕者最后取蛋糕,这样,切蛋糕者就可能会小心翼翼的将蛋糕切得非常均匀,因为其中有一块是他的。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程序设置最后会达到完全不一样的效果,并且这种程序设置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能看得见的、公正的程序,才能够保障决策科学性。所以我们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要注重公正的行政程序建设。

关于诚信原则,上面也讲到过人民主权理论。对于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言,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工作人员、官员实际上是公权的代理,也就是代理人民来行使各种权力。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更讲诚信。民间的代理一旦不讲诚信,尚且可以被委托代理人换掉,更何况政府的公职人员。因此,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诚信是第一位的。一旦某项行政行为被确立,就具有公共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比如,你被行政处罚10万块钱,如果你不认同,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但并不会因为你的起诉就停止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法官认为不应当对你进行行政处罚,那么,10万块钱就会退还给你,但在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者违法之前的推定,还是合法的。所以,民告官的这种诉讼要取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要提供的证据是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对于行政行为的决定,要求政府部门要注重讲求诚信。否则,出尔反尔,就容易造成公众不再相信政府公权力,从而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丧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众就会对政府出台的文件产生怀疑,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变成一盘散沙。因此,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诚信建设更可以说是重中之重。

第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孤立的,法治政府建设也不是孤立的,法治社会建设同样不是孤立的,这些是需要全面推进的一体建设。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它是一种一体建设,实际上也是一种路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建设中,要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为,社会组织当前已经成为各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题。比如,美国现在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00万家,吸纳就业人员达1300多万人,这在美国的国家治理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现在也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律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争夺也能够相互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以做公益慈善为一种价值取向,并且有时民间组织的行为也能推动政府出台新的政策。

2011年,邓飞就发起了为贫困地区的学童提供免费午餐的项目,邓飞的这个项目在启动以后,促使政府开始重视贫困地区学生缺乏营养的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将惠及约2600万在校生。这就说明,有时候政府的行为可能是通过民间的力量去推导,进而制定出某项政策。这就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一种合作关系,所以现在,我们要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要讲合作与协作。

第五,培养全民法律意识。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最基本的还是全民要信仰法律。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们都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同样,如果我们也尊重宪法、信仰宪法,那么宪法就会得到更好地实施。如果大家都有这种规则意识,都按法律的规则要求去做,那么整个法治国家就会实现。

下一步我们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宪法法律都列为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2014年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2015年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我们要宣扬宪法,宣扬法治精神。当然,要让全民信仰法律,我们还要有一些举措,宣传要到位。比如说,我们提出来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就是,对守法者要鼓励,对守法者要有守法的信用记录,而对违法者要有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这种机制一旦建立起来,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实际上这也是培养公民的一种制度认同意识。制度认同意识是一国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制度,包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赞同、认可、接受意识。就像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我要是赞同认可接受单位的工作制度,我就会遵守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我要是不赞同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就不遵守它。一个小单位的管理者让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受到必要的惩罚,换成一个国家也是这样。

我们现在有没有法律呢?我们是有很多法律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了240部法律了。我们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这也是我们把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的原因。但是又有多少人了解我们的宪法?有多少人知道我们的《宪法》有138条?所以,我们要培养这种制度的认同意识和认可意识,崇尚法律、尊重宪法,全面推进法治国家。

当然,观念意识的培养、制度认可意识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也必定是艰难的,需要我们不断地往前推进。但我相信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的法治建设任务一定能够完成,我们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建设一定能够实现。

好,谢谢大家,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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