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责什么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那么,对于问责什么,《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一,党的领导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二,党的建设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执政基础的。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要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概括为六大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也就是说,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比如,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中央巡视组在给财政部的反馈意见中明确讲:“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担当不够,存在‘灯下黑’的问题。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时有发生。对财政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存在廉政风险。”
第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前五条是主体部分,第六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所以,对于问责什么,我们在学习《问责条例》过程中要逐条学习、对照、检查,看我们存在不存在这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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