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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庆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5)

三、怎样问责

第一,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即,由上级党组织来追究下级党组织的责任问题。“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条例》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也就是由谁来问责、问责谁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我们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党,都让中央来问责是做不到的。所以,问责必须分级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同时,《问责条例》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纪委身上,而且还分解到党委的各个部门,比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条例》的一个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各级党组织既是问责的主体,也是问责的对象。问责不是只能对下级问责,也包括本级党组织的问责。所以,我们对下级问责的同时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问责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为什么?实际上就是要突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因为实践表明,哪个地区、单位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哪个地方的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所以《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因此,领导班子成员就要把自己的责任扛起来,即使你不是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或者也不是分管领导,出了问题也会追究你的责任。

第二,七种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条例》总结了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将现行各类规定中的十几种问责方式整合和规范为七种。其中,对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检查,就是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就是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就是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山西由于发生塌方式、系统性腐败,所以中央对山西省委进行了改组。

对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通报,就是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就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就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就是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条例》还规定,这七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在一些问责中,有的既撤销职务,又给予纪律处分。将两种问责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既给党纪处分,又撤销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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