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7)

核心提示: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责任,程序步骤、监督手段措施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提高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

其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3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2.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

3.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4.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其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1.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3大监督职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九)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的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等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本身这就是整个国家大的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其间具有关联互动的关系。那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呢?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

1.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3.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4.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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