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法治保障初步思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法治保障初步思考

摘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本文针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发展和法治保障的实际需求,围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进行思考。

立足宪法权威地位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第一次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也即明确了监察机关并列于“一府两院”的政治地位或者说宪法地位,但这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予以确认。为此,建议相应修改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立足法治伴随保障

除制定国家监察法,以及明确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机关行使外,还建议通过修订立法法,在其中增设“监察法规”专章,明确监察法规的效力与行政法规等同,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亦不得与之冲突,从而为监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立法准备。为规范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保证监察法规质量,可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应制定《监察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同时,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发布相应监察法规前,对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职务犯罪举报、侦查工作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亦应一并调整由监察机关行使。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16年12月1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2016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等。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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