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法治保障初步思考(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法治保障初步思考(3)

摘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立足防范权力滥用

鉴于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且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如何相应保证监察机关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党中央明确要求监察机关要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与此相适应,除制定国家监察法外,建议一是要修订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采取留置措施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应当明确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二是要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除健全完善监察机关执纪审查部门内部权力控制制度外,似可考虑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前,建立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工作机制,并由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对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以统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置标准。三是可考虑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以更好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可借鉴检察机关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探索进一步发挥好特邀监察员作用的可行性,比如,对断崖式处理案件,为防止适用法律纪律的随意性,防止产生不良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考虑由特邀监察员介入监督。

为加强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订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修订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修订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将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足国际合作交流

为加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建议修订引渡法,明确规定向外国请求引渡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同时,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角度作为中央主管部门的,似应当一并调整或者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央主管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宜申请增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以利于通过该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此外,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反腐败工作机构建立的职务犯罪个案协查机制,宜调整为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负责。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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