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职能职责履行
除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法定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工作程序,赋予监察机关与履职相适应的监察手段权力外,还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同时,通过制定“监察法规”,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从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考虑,似应当不限于原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等所涉58个职务犯罪罪名,对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亦应一并调整由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体制改革前,政务处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改革后将扩展到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授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惩戒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惩戒规定,这使得有的案件在给予政务处分时,监察机关还只能依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惩戒规定,这在道理上似不合适,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为此,可考虑起草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的统一的《政务处分工作条例》。同时,建议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制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规定的,应当征得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脱离政府序列,相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建议通过修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明确授权由国务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并相应修订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删去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规定,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意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均应予采纳,并由监察机关具体负责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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