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自信(2)

刘学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自信(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更好地凝聚民心

作为国家公共权力对各方利益权威性配置的程序性机制性表现的政治制度,其在某个发展阶段能否存在和有效运行,从根本上看是个人心向背的问题。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理念中对此即高度重视,早就认识到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现代竞争性政治制度中,各政治集团也无不将民意作为自己争得执政地位的重要筹码。当前,我国现代化进程正处于关键发展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需要我们凝聚起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去攻坚克难。也可以说,当前能否凝聚民心,提振民心,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业的兴衰成败。凝聚民心的途径和办法很多,但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还是政治制度。只有通过政治制度,才能使各利益方充分、有序表达诉求,并通过合理的机制整合这些诉求,形成决策,经过输出而惠及各利益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民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在这种制度下,能够充分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这种制度层次多样,运作灵活,能够做到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就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这个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总之,这一制度使得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深厚基础,能够凝聚起强大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更有效地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经常化监督

国家权力对社会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利益而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国家权力能够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持社会的稳定,使各方面活动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这对任何利益方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则必然会发生变异,从为各方利益服务的角色变为侵害各方利益的恶魔。

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能否对其控制,也就是说,能否保证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而不是相反。这在根本上是个民主问题。马克思当年对巴黎公社的原则之所以给予高度评价,主要也是因为公社的公共权力是掌握在公社社员手中,委员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并时时受到社员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社员不受公社权力的压迫和剥夺。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同民主人士讨论历史周期律问题时,也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法宝押在了民主上面,认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有效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经常化监督方面,具有独到的地位和作用。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强调: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我们政府的性格,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周恩来也讲: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凡此种种,都是对这个问题的精辟阐释。

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日趋完善,从权力监督的角度看,已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更能进一步发挥其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经常化监督的作用。在这一制度下,中国人民不仅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而且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还享有持续参与的权利;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还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这些权利已经通过完整的协商制度程序,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的总制度之中,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中。这个过程,也就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实实在在的监督过程,而且是经常化而非一次性的监督过程。有了这一制度,加之其他相关的制度,我们对保证中国的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是有充分信心的。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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