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基本方针的利器。

核心要点:

■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

■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来体现共识、凝聚力量。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

■ 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内在联系、有机统一,应一体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是提升国家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的有效途径,依靠的是价值引领的力量。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依靠的是制度约束的力量。

■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全民守法的根本任务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义和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价值自信和法治自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价值观是指个人对客观事物及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看法,核心价值观则是指一个国家中居于主导地位、引领社会价值走向的价值观。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来体现共识、凝聚力量。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字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愿望,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具有价值引领、社会整合、主体建构等意识形态功能,凝聚起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精气神”。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迄今为止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马克思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卢梭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作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方式、模式或制度;二是指一种秩序、状态或结果;三是指一种精神、信仰或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立良法和推善治的结合彰显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价值。

何为良法?良法不只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还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良法的评价标准主要看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追求,法律条文中蕴涵的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全社会所认同的基本道德观念。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阶层所形成的价值追求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立良法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推善治,则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把握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将平等、公正、法治、和谐、友善等价值观融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意见》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强调“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旨归和灵魂。

二、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保障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治的引导和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之相伴,中国社会出现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时代叠加”: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并轨发展,传统现代后现代相互交织,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交错并存。在这种复杂的社会情境下,突破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事件时有发生。加之网络新技术引发的“新传播革命”,网络虚拟世界中呈现出种种乱象,反权威、反传统、反理性、解构经典、颠覆规则等倾向和行为滋生传导,蔓延至现实社会。无疑,在民族与世界、传统与现代、虚拟与现实的冲突与对撞、融合与再造中,当下社会呈现出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个体价值的多元化,对核心价值观形成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已不纯粹是一个道德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整个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培育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来自于国家的价值目标与个人的价值目标的有效对接。法治建设实际上是这种对接的一种实践取向和制度保障。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深层次看,人的内在德性的脆弱性需要外在的制度和规则给予强化与支撑,而外在制度和规则的有限性则需要人的内在德性的固本与培元。敬重制度、规则是现代公民的一种德性和品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道德自律和文明自觉,它所倡导和建构的公民品格的重心已由个人的本体道德转移到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规则制度上来。因此,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设定机制,明确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指向性,增强社会大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实现“价值法治化”和“法治价值化”的有机统一。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有力保障和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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