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

核心提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快农村发展,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十三五”时期我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一要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能有更多的获得感;三要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

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我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同时面临的问题依然纷繁复杂。看两组数据:一看粮食生产。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095亿斤,2016年为12325亿斤,全国人均粮食拥有量从630多斤,提高到了现在的超过900斤。这是我们取得的巨大成就。二看农民收入。197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元,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为1:2.57;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城镇居民33616元,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为1:2.72,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所扩大。可见,要真正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一、我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我想从观念和制度这个层面,谈谈我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党和政府处理好同农民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个基本准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出的,即: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我们党制定农村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也为了有能力捍卫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我们国家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可是,在当时国内一穷二白、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封锁的背景下,要积累起建设工业化的资金,只能主要从农业中来提取。

第一,无论从农民吃粮,还是从农民收入都能看出来,那个时候的农民确实比较苦。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两项政策很能说明问题:第一,从1979年起减少对农民征购50亿斤粮食,国家适当增加进口来弥补供求缺口,以使农民减轻负担、休养生息。规定水稻产区农民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农民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第二,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的统购价格提高20%。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如果还有余粮卖给国家的,称为“超购”,超购的价格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50%。

相应地,我们有两组数据值得关注:一是农民的口粮。400斤稻谷只能出280斤米,300斤杂粮最多也只能出240斤成品粮。而在1978年以前,有些没能达到这个人均口粮水平的农村生产队,还仍然需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糠菜半年粮”是当时不少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根据后来的测算,1978年时,我国7.9亿农民中有2.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占当时农村总人口的30.7%,是在温饱水平以下的。当时城镇居民的口粮也不充裕。国家对市民实行计划供应粮食,每个人都有定量,每个家庭都有购粮本,每个月都要发放粮票。这项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人从出生到去世,年龄不同劳动量不同,这个定量国家做的是很细的,从婴儿到重体力劳动者的粮食定量,被分为了9个等级。二是当时的粮价。1979年实行新的粮价后,农民向国家交售的标准等级的早籼稻,每斤是0.1155元,之前则是0.0963元。那时全国粮食平均亩产336斤,早稻是高产作物,也就是556斤。农民种一季早稻的毛收入,只有50多元。这两组数据交叉的结果,就是1978年全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只相当于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9%。当时农民的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82.08%。就是说,无论从农民吃粮,还是从农民收入都能看出来,那个时候,农民确实比较苦。如果连种粮人自己都吃不饱,那还能有什么积极性,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农村政策总体上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能够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能够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就是因为党始终坚持了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这两条基本准则,因此要始终坚持下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我国农业农村政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明确要求,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的所谓阶级斗争问题,强调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扩大阶级斗争和人为地制造所谓阶级斗争,破坏团结,伤害好人。特别是文革中,实际上文革之前就已经有了,有些地方动不动就给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动不动就割“资本主义尾巴”,动不动就搞阶级斗争。这种情况确实伤害了农民。由此,进一步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全会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主要是反对“穷过渡”)。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

(二)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

第一,改变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实行统一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体制,最初是由农民自发推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但有些地方自发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中央最初是不赞成的。1979年中共中央3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是这样评价的:“它失去了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的好处,即使还承认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承认集体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必要性,但在否定统一经营这一点上,本质上和分田单干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是一种倒退。”并要求“搞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到了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搞包产到户。”这就是农村改革初期著名的“可以、可以、也可以”的农村大政策,但同时也明确了“不许、也不要”的底线,因为这个决定仍然强调“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对农村政策问题作了重要谈话,指出:“‘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同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即中发[1980]75号文件,指出,对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但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现行的生产责任制群众满意或者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就不要搞包产到户。”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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