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3)

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3)

摘要: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重构国际人权共识,引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三、关于人权话语体系

人权话语体系是指,在确定的人权话语范围内,将同类的现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有时候也可以是由不同系统组成的整体。影响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忽略了对概念不断进行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解读。

虽然在长期的国内人权建设与国际人权交流中,我国已在“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人权与主权”“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等问题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人权话语,但是,话语的体系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各项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特别是在统摄全局、具有前瞻性的宏观建构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一,人权话语体系是人权话语被系统化后的整体。人权话语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言辞表达系统,是由话语基础、核心话语、话语内容、话语载体、话语方式及话语阐释过程等要素组成的立体的、全面的多层次表达体系。比如,作为二阶概念的人权需要由众多三阶概念支撑,这些支撑概念也就是二阶概念人权的话语。但仅有三阶概念对二阶概念支撑,并没有完成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还需要对三阶概念进行阐释。仅仅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民主、自由、生存权、发展权、尊严、人格权、环境权等,并不具有活力,需要得到进一步阐释。西方在人权话语选择和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上先于我们,并在其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选择模式和论证方式。比如,西方将人权解释为民主、自由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将这些权利定性为消极权利、可诉的权利,并强调只有可诉的和消极的权利才能被称之为人权。在西方看来,发展权等权利由于主体不确定,不属于消极权利,且不可诉,不属于人权范畴。西方因对自身人权发展历史进程的过分强调而形成了“西方中心主义”,但这导致其人权话语体系组合可能存在错误、混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人权本质。比如,将二阶概念人权与三阶概念自由、民主等混用,剥去同样体现二阶概念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三阶概念。这造成了对人权内涵的减损,形成了不全面的人权话语体系。这个体系仅仅由如下部分构成:二阶概念人权,三阶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对自由、民主的全部阐释。西方长期以来始终坚持这一套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阐释民主概念,向其内涵中注入西方式的政治制度模式,并宣称其是“迄今为止人类创制的最好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影响力的民主话语体系。

第二,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着眼于全人类共同价值,将“人”作为出发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以人为中心”等理念,对于理解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重构国际人权共识,引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其次,人权是对全人类共同命运、共同利益的表达。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全面、客观地表达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不能像西方那样,仅仅站在自身的立场,片面地将政治自由和民主宣称为“普世价值”。

再次,“人”是人权的主体,人权是对“人”全方位的关怀,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将“人”作为出发点,全面地表达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人权内容。而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性正体现在,仅仅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特定的人权内容出发,遮蔽了人权的其他内容。

第三,人权话语体系形成,应基于深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凝练出核心话语,并围绕核心话语全面地阐发各项具体内容。西方立足于自身的资产阶级革命与国家治理实践,依据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将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确立为核心话语,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角度阐发人权的内容,这套人权话语体系存在理论上的片面性。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为理论基础,不仅要全面总结本国人权保障经验,还应充分考察当代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现实,科学地凝练出能够真正统领所有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核心话语,保证各类权利主体、各项权利内容、各种权利保障方式能得到全面、均衡表达。

第四,人权话语体系应具备相应的人权概念体系。概念是话语的载体,人权话语体系必然要求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人权概念体系作为载体。其关键在于,要根据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话语,在各项三阶人权概念中确立一个核心人权概念。西方人权话语体系一方面确定政治自由、平等、民主为核心话语,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概念,另一方面却弱化其他方面的人权概念。这样的人权概念体系实际上破坏了人权概念体系的结构完整性。因此,中国在构建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心人权概念既要符合人权核心话语,也应该是与人权一阶概念最契合的概念。另一方面,确立核心概念并不意味着遮蔽其他概念,反而应该全面涵盖其他概念。

第五,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具备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是人权话语体系产生影响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表述人权话语体系的时候,应当根据国内、国际的不同场合,有针对性地分别设计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并实现各类话语的灵活转化。另一方面,在建构和表达人权话语体系的过程中,还应不断提升话语解释力,对国内外各类人权现象做出既符合人权话语体系,又令国际社会信服的叙述和评价。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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