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 示
发展协商民主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完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积极开发、利用各种治理要素,实现各要素之间的理性合作。当前,乡村治理的体制结构多保持着传统的行政化性质,群众的公共参与不足,基层民主自治的落实环节欠缺、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同程度的阻碍着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村民说事”制度就其实质而言是协商民主在基层的生动实践,同时展开了制度化、程序化的图景。“村民说事”制度是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引导下,村民广泛平等的参与协商,财务、事务、矛盾、问题都纳入程序化处理和解决的轨道,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使得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得以进一步实现,从制度机制上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促进了乡村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整合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乡村是社会的细胞,是各种利益群体的聚集区,也是矛盾问题的冲撞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矛盾问题不断出现的今天,如何协调好各种利益群体,构建基层群众畅通管用的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村庄善治”的关键。推行“村民说事”制度,无疑是符合基层治理的需要的。一是“村民说事”制度实现了对群众利益诉求的有效整合,化无序为有序,把问题纳入程序化处理的轨道中。二是“村民说事”制度所设计的闭环式办理环节,无疑推进了基层政府对群众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化无效为有效。这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才能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解决,才能将一些基层社会矛盾处理在萌芽阶段,从而有效促进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
培育具有现代治理精神的参与型农民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根本和保障。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协作发展的系统化治理要求离不开具有现代治理精神的农民参与其中。具有现代治理精神的农民应从两个层面进行培育:一个是心理层面将民主、法治意识内化为村民的一种心理习惯;另一个是行为层面将民主、法治意识外化为村民的政治参与。“村民说事”制度一方面将理性、协商、民主、平等这样的理念教给了村民,另一方面,在“说、商、办、评”过程中提升改变了干部群众双方的行为模式,使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要素理性互动成为可能和必然。由此,与其说“村民说事”在制度层面具有完善现有的村级治理体系的意义,还不如说该制度在培育社会治理微观主体上有其不可估量的意义。
(罗宗毅系中央党校教育长、教授;李作钦系中央党校培训部副主任;郭鲁江系中央党校办公厅秘书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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