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要领与路径选择(2)

核心提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区分保障房和商品房这两类房的双轨统筹的管理框架;税收不是万能的,房产税不可能把房价压得很低,只能使房价泡沫适当减少。但要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考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逐步建立一个像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经济体都具有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又是万万不能的。

现在为各方所关注的上海、重庆已启动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在严格概念上讲,所涉的税种应该是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我国现阶段多种因素制约之下,这一改革是在全国人大审批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的“房产税”框架下启动试点,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作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并发展其方法。虽然两市试点方案细则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着向较标准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靠拢的取向。

有同志说,应该由人大组织方方面面的参与者一起来讨论设计中国的房地产税税法,审批通过以后,照法执行。这个说法从逻辑上看是无懈可击的。但在中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在触动既得利益格局、各方面认识明显不统一的情况下,如果想首先形成一个非常稳定的、全面的房地产税税法,然后被人大审批通过后再执行,恐怕不是等待五年的问题,估计几十年也拿不出一个结果,房产税改革会无限拖延。我的基本看法是,不能不让争论,但是不能陷于争论,要有先行建设的试点。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手上都有好房子而且有多套房子,这些房子并不一定是通过违法乱纪得来的,这些人从内心认同房产税改革吗?不客气地讲,从地方到部委再到高层都有反对意见,这也很正常。

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呈现无人受损的局面。我们需要联系现实生活来充分认识此税可能产生的正面效应及其意义。由于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格局与此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十分复杂、非常敏感、牵动感情,存在公开的和内部的激烈争论。我认为应该推动相关的理性探讨,寻求有利于社会、民族长远根本利益又能助益于较短期经济运行趋向平稳健康的可行性方案,形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真知灼见与创新实践。

                                            大方向与正面效应

我国现在经济社会中房地产业继续发展的特征依然存在,但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也日益凸显。实际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己跟自己比,生活水平都在提升,但是横向对比就会产生种种心理不平衡。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有这样的特点,中等收入阶段比低收入阶段总体来说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很多,但是大家的幸福感却没有上升,很多矛盾在这个阶段越来越表面化。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

(一)中国税制面临的突出问题,正在牵动人心和全局,呼唤改革

第一,现在已形成的共识是:中国的税制结构里直接税比重偏低成为突出的问题。直接税在税制里是所得税、财产税等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中国现在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恰恰不是这些税。像营业税、消费税等都是间接税,是加在商品价格领域,而且是内含的,不像国外在一件商品价格的旁边标出该商品有多少税。经济学分析这些间接税的基本特征就是存在着转嫁的机制,企业在竞争中或多或少会有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可能。虽然各种商品转嫁税负的多少千差万别,但是总体来说,这种间接税的主要承担者是消费大众,这个命题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中国现在国库总收入里面,90%以上是税收,而税收里面70%左右是间接税。随着百姓纳税意识的提升,百姓对税负问题的认识也日益深入,矛盾也就慢慢突出出来了。这几年一旦说到“馒头税”、“月饼税”这些概念,网上一片抱怨。其实何止是馒头,任何消费品里面都含税,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就说中国的宏观税太重,整个国民收入总量里收税或者政府收入合在一起占的比例是不是太高了?做了大量的数据分析以后,结果是:中国广义的宏观税占比在32%左右,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略低一点,跟发达国家比更低。一句话,中国的宏观税负按照理性的数据分析并不高。但老百姓的税负痛苦,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应该考虑在合理收税的可塑性空间里能不能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

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这些税负不能转嫁,那么它落在哪儿呢?不是要落在消费大众身上,而是要落在小平同志说的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身上。先富起来的人更多地按照支付能力给国库做贡献,这符合所有的经济体都承认的税收理念。先富的人为税收做出更多贡献,他们在自己享受生活资料的层面上做了一些让步,其痛苦程度相当的低。真正的富豪在交个税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伤筋动骨的感觉,而且一部分人认为自己应该给社会做贡献。而我们消费大众的整个收入盘子里很大的比重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要让他们在生存和从生存向发展提升层面让步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痛苦程度就相当高。对先富起来的人多征税实际上也符合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他们可以安然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是一个必须说清楚的道理,不能称之为“劫富济贫”。当然这个事情也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要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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