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社会财富集中的治理策略
在社会财富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必然意味着不同社会群体利益格局的调整。针对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社会财富过度集中的现状,必须理性地选择治理策略。
1、加快收入分配制度供给,实行收入优先增长战略
国民经济总量的增加远快于收入增长,虽然可以积累国民财富,却可能因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引发诸多社会矛盾。C.J.forbes的研究表明,较高的收入不平等水平可能限制教育的投资,从而在长期对经济发展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收入转型”对一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关键作用。日本在迈过“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从1960年开始,实行了为期十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使日本国民收入大幅度增长,阶层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差距基本消除,从而跨跃了“中等收入陷阱”,成功地进入了发达国家行列。巴西则是跨跃“中等收入陷阱”的反面典型。20世纪80年代以后,巴西的收入分配严重失衡,表现为国民收入增长落后于经济增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财富向少数人集中,使得消费倾向高的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低,购买力不足,结果使需求结构难以从“投资主导”转向“消费主导”。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失衡,贫富差距拉大,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垄断行业、发达地区和资本所有者手中的集聚,已成为转变内需结构,实现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适时地实行收入优先增长战略,推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
实行收入优先增长,需注意短期与长期策略的区别。在短期,收入优先增长应主要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加来实现。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劳动者收入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看,工资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在70%左右,而在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占比目前约为55%左右。现阶段,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工资收入水平,这既是对改革前期低成本起飞战略下压低的劳动力价格进行的恢复性调整,也是拉动现期消费的重要手段。短期内,社会财富的总量对收入优先增长具备支持能力,因此,阶段性工资收入的增加是可能的。长期而言,实现收入优先增长的主渠道是经营性收入增加和稳定财产性收入的增值。因为,长期持续提高工资水平,必然通过成本传导的方式引发通货膨胀,由于工资上涨引发劳动要素替代,也会加剧社会失业。近年来,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通过房地产增值实现,而在我国城市房地产非理性快速发展中,投机性收益预期高,商品房市场存在较高泡沫,商品房所得回报也多掌握在少数资本充裕的投资者手中,由于财产性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资本及其回报率的高低,资本的乘数效应会强化和放大收入差距,特别是抑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长期收入优先增长还应主要通过拓宽经营性收入来实现。
2、完善要素和资源配置制度
第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社会财富集中度最高的行业是房地产业。2009年的福布斯富豪榜前400位中,房地产商占据了154位。尽管政府对地产实行严厉调控政策,201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排名中,房地产商仍然为造富主力军,在排名前三十位的富豪中,有15位的主要产业涉及了房地产业务。改革不合理的土地使用制度,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利益,一是对现有土地进行确权,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二是自由交易。通过确权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农民可以通过市场对土地产权进行自由交易,使农民在土地非农使用后能得到利益的切实保障,真正消除政府对土地的“双重垄断”。
第二,加快资源产权改革。由于资源产权制度缺失,近年来,我国社会财富快速向资源类企业或个人集中。一些掌握资源开采权的个人迅速暴富,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目前,我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只包括直接开采成本,对环境破坏、生态治理等的成本并未完全体现,我国开征资源税的品种比较少,只有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几种,且资源税没有从中央到地方的逐级分配,结果是资源税征收的面较窄,不能体现资源稀缺性的真正价格。因此,应尽快出台资源类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力度征收资源税,逐步理顺煤电水气和矿产等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关系。重点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资源产权分割关系,中央应该把控制权、收益权、使用权交给地方,再从中抽取一部分,做到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破除行业垄断性经营。行业垄断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成因之一。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50%以上是不合理的,是由该行业的垄断地位造成的。垄断行为的低效率和高收入使垄断行业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不利于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垄断企业效率的提高。后改革时代,打破行业垄断,必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快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分离,使竞争性业务进入市场;优化对垄断行业的业务监管,在保持政府“优势控股”的前提下,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削减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社会平均工资的鸿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3、加快政府改革和社会转型,着力两次分配环节
政府改革的关键是要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政府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与民争利。完善社会保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由经济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社会转型是漫长而复杂的,不仅意味着体制的转型,即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同时,社会转型还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和社会形态的变迁。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是社会经济结构转换中的机制转轨和利益调整,调整利益格局,消解利益冲突的核心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必须着力抓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环节,逐步消除由财富过度集中的社会分配不公。
第一,初次分配要着力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再分配的效果。过去,我们一直注重通过再分配去调节收入分配,而忽视了初次分配的过程和结果。这种认识的根源是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分离和对立,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要在初次分配体现“效率优先”,在再分配中“兼顾公平”,这种偏颇的认识最终在十七大得到了纠正。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偏低,与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价值导向有关。为了拉动投资和出口,企业过度积累利润,限制了职工收入的提高;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与民争利,税负过多。因此,在“后改革时代”,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也要兼顾公平,应扭转过于偏向资本(包括限制权力资本介入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强化“劳权”,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行收入指数化政策,使劳动者报酬与GDP增速、物价水平保持同比增长,以确保劳动者能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第二,再分配环节要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入。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转移支付。如通过增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对城市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就业指导和岗位供给等。二是进行税制改革和完善,强化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功能。税收是最能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政策工具,累进的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和财富集中的影响更为显著。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超GDP的增速,反映了政府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强化自身利益的倾向。因此,必须透过再分配环节,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在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的同时,重点是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对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或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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