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能遏制腐败吗?

严刑能遏制腐败吗?

腐败通常被定义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sale of government property for personal gain),这是困扰很多国家的一个问题。尽管政府有时通过颁布新法或加大处罚力度来打击腐败,但腐败未必会减弱。在中国,近年来中央与地方颁布诸多法律法规,以期遏制住各类腐败活动。中国也是对一些腐败分子实施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政府想以此来表明其反腐的决心。然而,颇有争议的是,在严厉打击腐败的中国,腐败手段不仅变得更复杂,涉案官员级别也更高,数额也更大。为何诸如死刑之类的严厉刑罚仍无法有效遏制腐败?

遏制腐败

目前的研究把反腐的低效主要归因于中国法治的缺失。简言之,执政党的权力集中使反腐机构隶属于政党,从而导致执法不严。因此,严刑对腐败的震慑力不足,对那些背景显赫和身居高位的贪官们尤其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影响中国反腐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执法。然而,即使有严格的执法,严刑就能有效遏制腐败么?回答这一问题对改善整个反腐败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本文采用的是博弈论分析方法,研究发现人们通常认为的严刑能遏制腐败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反腐人员与潜在的贪官之间的侦查与腐败行为不是孤立的。借助塞贝利斯(Tsebelis)有关犯罪与惩罚的博弈论模型,本文发现简单地加大惩处力度只能减少对腐败的查处,而不能减轻腐败。为了降低腐败,需要提升反腐人员的经济和政治激励。尽管本文是以中国为例来构建模型,但是其中的一些研究结果也可以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一些民主政体),同时也指出了反腐败的一些方法策略。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探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严刑能更好地遏制腐败。除了现行研究指出的法治缺失的原因外,本文更多关注了各类处罚对腐败控制的效果。文章的结构如下:首先,比较分析了中国和其他国家对腐败的惩处措施;其次,根据塞贝利斯模型,发现通常认为的严刑遏制腐败的观点是错误的,即塞贝利斯所说的鲁滨逊·克鲁索谬误。文章继而通过对基本模型的拓展来讨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在构建拓展模型的过程中,文章还介绍了其他国家对腐败的惩罚措施,以便对中国有所借鉴。在基本和拓展模型里,假设反腐人员对腐败的态度是零容忍,从而使得研究可以只关注惩罚措施对腐败控制的意义。为了检验政治现实与各类处罚设计是如何相互影响的,本文又将拓展模型改进为一个考虑到不同类型反腐官员的不完全信息的静态模型。最后的结论部分总结指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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