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严惩腐败和加强反腐的可信性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腐败的严惩才会遏制腐败。尽管上述分析都是以中国为例展开的,但一些研究发现也适用于其他国家。为了探究这一主要问题,本文首先指出为什么对腐败分子实施的严刑,如死刑,都不足以有效遏制腐败。限于决策论的局限性,现行的研究都从执法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没有解释处罚在腐败控制中的作用。通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本文指出仅加大惩罚力度不能真正降低腐败,只能降低腐败查处的频率。这是因为腐败与对腐败的查处过程,是理性的腐败人员与反腐人员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而非一方决策的过程。为了使对腐败的处罚能有效防止腐败,关键要把反腐官员的收益与对腐败的惩罚联系起来,以提高他们反腐的激励。
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不同类型处罚的政策意义,比较分析了各国对腐败采取的经济和非经济处罚。比较分析与扩展模型说明,当前中国关于腐败处罚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强调非经济处罚,而忽略了处罚的其他功能,如弥补社会成本和提高反腐人员的工作激励。中国法律对经济处罚的规定也很模糊,从而降低了法律的效力。最后,考虑到现实中地方领导对腐败的态度不同,文章又分析了在现实情境中腐败查处的可信性与惩罚之间的相互影响。不完全信息的博弈模型表明,保持一定比例的坚决打击腐败的官员,对遏制腐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执法的可信性,对腐败惩罚规定得再严厉也没用。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要想控制腐败,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就必须考虑反腐人员与腐败人员之间的相互博弈。仅运用决策论来分析会导致逻辑上的错误。实际上,提高反腐人员的激励对有效控制腐败很重要。简单依赖严苛的法律和处罚只会对降低腐败产生很有限的影响。提高反腐工作的激励会增加反腐的威信和通过处罚遏制腐败的作用。更具可信力的处罚也将通过降低腐败查处的频率来降低反腐工作的成本。
因此,寻求能够提高反腐激励的政策措施就变得至关重要。如果反腐战线上的官员是负责的而且把腐败视为一种社会损失,那么腐败数额越高,他们会觉得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就更乐意督查腐败。此外,如果反腐官员能从腐败查处中深深获益,他们也会有更大的激励去与腐败斗争。然而,如果这些官员本身就是腐败分子,而且不重视腐败的负面作用,那么与腐败的斗争就很可能失败。在中国,党和政府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采取措施为地方官员的反腐提供一定程度的激励。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中国的腐败还没有达到让人无法容忍的极限点的原因。但是这些举措也有一些局限性和负面性,从而降低了严刑遏制腐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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